昆明市盘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昆明市盘龙区人大代表建议重点督办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盘人办〔2023〕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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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盘人办〔 2023 〕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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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昆明市盘龙区人大代表建议重点督办

工作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区法院办公室、区检察院办公室:

经 2023 年 3 月 30 日盘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昆明市盘龙区人大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工作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昆明市盘龙区人大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工作办法 ( 试

行 ) 》

昆明市盘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盘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6 日印附件

昆明市盘龙区人大代表建议重点督办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督办工作,根据《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 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办理的可行性等情况,确定部分建议进行重点督办。

第三条 重点督办建议应是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建议措施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建议,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问题;

(二)全面性、前瞻性、紧迫性较强,对区委、区政府决策和中长期规划或本年度计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围绕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

(五)对机关提高工作效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四条 重点督办的建议原则上从当年人代会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中遴选,闭会期间符合标准的代表建议也可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建议。

第五条 重点督办建议的确定流程

(一)推荐

1.人代会闭幕后,各人大街道工委可按照本团代表所提建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2.人代会闭幕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代表所提建议情况,在听取相关承办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提出推荐意见。

(二)初选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根据推荐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并提出督办分工建议。

(三)审定

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和督办分工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 重点督办建议属于区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领办,承办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落实;属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关和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由主要领导牵头领办,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七条 重点督办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督办,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督办。

第八条 重点督办建议可采取召开交办座谈会、专题调研、专题视察、实地考察、走访承办部门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活动应邀请代表、承办单位、督查部门参加,视情况可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结合区委、区政府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系统研究谋划,推动建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承办部门应在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牵头领办领导进行汇报;加强与跟踪督办部门的联系,提高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第十条 承办部门在面复代表前需向跟踪督办部门提出办结申请,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跟踪督办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督办领导进行汇报。未经督办部门审核同意,承办部门不得面复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对重点督办建议的答复,应当包括建议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代表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办理取得的成效等内容。需要跨年度继续办理的,答复中应当包括继续办理的工作计划、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谋划开展好督办活动;及时了解掌握承办部门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建议办理落到实处,对承诺代表列入计划逐步解决问题的重点督办建议,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持续跟踪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情况,开展重点督办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办理效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专题听取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视情况依法开展询问或质询。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应当加强与承办部门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做好重点建议督办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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