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红塔工业园区科技孵化中心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办法(试行)》的通知(玉红园管发(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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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红园管发〔 2023 〕 3 号

红塔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红塔工业园区科技孵化中心

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级有关单位,红塔工业园区产业服务中心、平台公司:

《红塔工业园区科技孵化中心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区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塔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4 月 3 日

红塔工业园区科技孵化中心招商引资

项目入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塔工业园区科技孵化中心管理,提升园区整体发展水平,有效利用资源,现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孵化中心由玉溪红塔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运营;待科技孵化中心项目专债资金到期后将资产划转至玉溪红塔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围绕红塔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总要求,入驻孵化中心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三)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 投资方需在红塔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

第五条入驻企业类型(至少符合以下一项)

(一)创新创业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院或知名专家、团队合作组建的创新中心、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机构;大学生(青年)创业创意实践成果转化机构。

(二)科技型孵化企业。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的企业及机构。

(三)电子商务企业。从事或将从事淘宝、天猫、阿里巴巴、京东、一号店、唯品会等电子商务以及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供应链上的各类服务企业,传统企业转型电子商务的企业,与互联网相关的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企业,金融、物流、代运营、软件开发、摄影、美工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从事互联网创业的个体,以及其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和个体、直播平台等。

(四)产业工人培训企业。制度健全,有规范的教学管理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及稳定的师资队伍,有一定规模、培训专业特色明显、适合职工培训需求的机构或组织。

(五)总部企业。按照《中共玉溪市红塔区委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意见》(玉红发〔 2020 〕 13 号)文件执行。

(六)生产服务型企业。包括科技中介、检测鉴定、研发外包、知识产权、银行、超市等生产服务型企业。

第六条下列项目不得入驻:

(一)不符合科技孵化中心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一般标准厂房能承载的产业化项目;

(三)经评估属于排放和能耗不达标或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七条 入驻科技孵化中心的企业,须严格按照以下管理流程,办理入驻手续。

(一)企业提供如下资料:

1. 入驻申请书,载明申请到孵化中心孵化的愿望及理由,要求的孵化面积和孵化条件等。

2. 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主要包括:

( 1 )入驻企业或者拟办企业的概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 2 )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 3 )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

( 4 )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 5 )环保措施。

3.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入驻程序:

1. 经园区内设各局室初审后,征求区直相关部门意见,报区委、政府决策;最后与红塔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园协议。

2. 与玉溪红塔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 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后交付办公用房。

第八条 租房合同以短期合同为主,首次签订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续签租房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四章 租赁政策

第九条 租金奖励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 符合入园标准的企业(除银行、超市、食堂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外)经年终考核评价,经营正常且取得一定成效的(在入园协议上予以明确), 3 年内租金(租金标准为 15 元 / ㎡ · 月)按照 “ 先交后补 ” 方式给予全额减免,第 4 、 5 年租金按 15 元 / ㎡ · 月收取;以后每年递增 1 元 / ㎡ · 月租金,直至达到同期市场实际租赁价格水平。

2. 对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主体入驻,报请管委会研究后,租金可采取 “ 一事一议 ” 的扶持政策;其它扶持政策报区委、政府决策。

第十条 入驻企业内部装修根据入园协议协商确定;安全管理由各入驻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续租企业需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合同;在租赁期间,租赁方若需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

第五章 评估及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企业入驻后,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用房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应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入住企业合同约定时间到期后未实现约定目标的,一般应退出用房,特殊情况的应该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退出。

第十四条 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 3 个月以上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用房。

第十五条 入住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园区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或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清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红塔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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