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曲环发〔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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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环发 〔 2023 〕 2 号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打造

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为落实国家、省、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有关要求,打造全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现将《曲靖市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相关工作。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3 月 27 日

曲靖市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实施方案 (试行)

为落实国家、省、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有关要求,打造全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引导激励企业自主申报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申报标准

(一)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环保管理咨询服务。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为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或其他可行技术指南中的可行技术。

(三)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满足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 。

(四)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台账管理规范,能够及时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按要求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排污,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在企业内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七)近 3 年无专门针对该企业的环保投诉或有关环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无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或反馈问题整改完成。

(八)近 3 年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突发事件。

(九)企业在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激励措施

(一)认定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的,列入执法监管正面清单管理,实行差异化监管,降低执法检查频次。

(二)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在新办环评、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时实施 “ 绿色通道 ” 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公示列为环保诚信单位。

(四)鼓励媒体对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进行公开和宣传,树立排污许可管理典范;

(五)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在项目技改或扩建时优先统筹安排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六)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在申请污染防治资金方面优先。

四、实施程序

采用企业申报、县级预审、市级审查、公示认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认定工作。

(一)企业申报。 按照企业自主参与的原则,具备条件即可向所在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提交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1 ,纸质版, A4 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 3 份,电子版 1 份)及申请材料(附件 2 )。

(二)县级预审。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报标准,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预审。

(三)市级审查。 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将通过预审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研究同意公示。

(四)公示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对通过审查的企业清单进行拟认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并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报工作,组织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工作严格把关。

(二)营造浓厚氛围。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鼓励企业争创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意识,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提质增效。

(三)健全推进机制。 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报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请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组织好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报工作,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原则,于 6 月 10 月、 12 月10 日前将企业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各分局预审意见、辖区内申报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清单经各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审查、公示。

(四)实施动态管控。 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动态管控档案,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申报标准,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在各类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环境问题的,一律撤销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取消原享有的激励政策。

附件 1

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请表

附件 2

申请材料清单

1. 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请表

2. 专职环保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环保管理咨询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岗位设置材料、专职环保人员岗位职责、签订的工作协议、合同等;

3. 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为可行技术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建设的污染治理工艺与可行技术对比的说明材料、实验数据或自行监测数据等;

4. 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证明材料;

5. 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及按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证明材料,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台账。

6. 在企业内部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的文字及图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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