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威市教育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政发〔2023〕5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
《宣威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宣威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地方教育发展,规范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扶危助困、激励先进,持续增强教育发展凝聚力,有力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向好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宣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威市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助机制,教育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分类运行。
第三条在市红十字会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专账,市人民政府每年注入1500万元,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第二章教育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教育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
(二)接受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教育基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教育基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困难学生,救助困难教师;
(二)奖励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学校;
(三)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四)奖励名校(园)长、名班主任、名教师(“三名”工程);
(五)引进优秀人才;
(六)资助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
(七)开展与捐赠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教育基金资助或表彰对象的条件
(一)因本人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市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当年小学毕业检测、初中升学考试、高考中成绩或业绩突出的集体、教育工作者;
(三)学籍在宣威,且长期在宣威就读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高中学校引进优秀在职教师和招募紧需学科教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四章教育基金奖励和资助程序
第七条 教育基金奖励和资助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申报办法。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校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所在乡镇(街道)中心学校会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市直学校的由所在学校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由学校(中心学校)向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书面申请、奖励和资助对象材料。经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审定的奖励或资助对象,由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资金拨付申请表,报请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属于单位的资金支付到单位账户,属于个人的资金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五)奖励和资助对象收到款项后,由学校汇总填写《宣威市教育发展基金资助汇总表》和《宣威市教育发展基金签收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存档备查。
第八条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学生表彰奖励金额以及困难教师、困难学生资助金额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考核奖励和资助方案,报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教育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教育体育、市财政、市审计、市红十字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宣威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教育基金的审核、管理、报批、支付和监督。
第十条 教育基金的管理
(一)教育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支出程序使用,长期接受捐赠,逐年滚存,逐年壮大。
(二)教育基金专账由市红十字会安排专人管理,分设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
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激励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管理。
第十一 条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教育基金捐赠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并定期向捐赠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教育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 三条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审查,弄虚作假,骗取教育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有未尽事宜,由宣威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 七条本办法由宣威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