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的通知(便签〔2022〕00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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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006

陇川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县级民办非企业

单位2021 年度检查的通知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佱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等法规政策,县民政局将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 2021 年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县民政局。

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实效,县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所涉及事项进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1 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 民政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1 年度检查事项

陇川县民政局

2022 年 3 月 17 日(联系人及电话:韩琴雅、 18988227705 ;马学良、0692-7173176 )

附件: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 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范围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为确保年度检查和有效预防疫情两不误, 2021 年年检将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开展年检工作。即即采取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021 年度)》和上传相关材料,线下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送年检资料和办理年检手续的方式进行。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材料的时间为 3 月 16一 6 月 30 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前及时进行自检,并按照要求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021 年度)》并上传相关材料。

登录 “ 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 网址https://www.ynshzz.com ) —— 使用 “ 法人用户 ” 登录,点击 “ 网上年检 ”— 认真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 — 勾选 “ 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 ”— 点击 “ 已阅并承诺 ” 按纽 — 在线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021 年度)》表单 — 上传《年度财务情况报告》(格式 Pdf )、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格式 Pdf ),其中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上传专项总结报告(格式 word 、 pdf )— 按要求填报表单、上传电子材料后,若点击“ 暂存 ” 按钮(可修改数据)。若点击 “ 提交 ” 按钮(不可修改,登记机关预审反馈 “ 补正 ” ,社会组织才可对信息进行修改)。

(二)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021 年度)》、《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等材料进行预审。

(三)网上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 2022 年 6 月 30日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021 年度)》打印成 A4 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及《年度财情况报告》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意见。

(四)县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佱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1 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 “ 合格 ” 、 “ 基本合格 ” 、 “ 不合格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 2 )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 3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4 )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 5 )按民主程序办事;

( 6 )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年检年报;

( 7 )按要求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和涉外活动备案;

( 8 )信息披露规范;

( 9 )党建工作开展良好;

( 10 )完成相关专项工作。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 2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 3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 4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 5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 6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 7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报

备的;

( 8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

的;

( 9 )未按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

( 10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 11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1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3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纺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有关信息公示要求,县民政局将各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材料按照要求提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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