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民发〔2023〕15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红民发〔2023〕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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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 自治州民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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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民发〔 2023 〕 15 号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

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抓好《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民办发 〔2022〕18 号)贯彻落实,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拓宽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帮扶诉求发现报告工作渠道,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民生保障服务,将基本民生保障政策及时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结合红河州实际,现就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 “ 两个革命 ”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和 “ 政策找人 ” 落实力度,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提高社会救助制度可及性、覆盖率,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对象范围

(一)低保家庭。 已经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但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

(二)特困人员。 已纳入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但因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特困人员或家庭。

(二)低保边缘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 1.5 倍的人口,支出型困难群众等低收入人口。

(三)老弱病残人员。 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长期重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群众。

(四)其他人员。 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曾经申请过社会救助、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通过社会救助热线、来信来访等渠道诉求救助的群众;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等人员。

三、发现渠道

(一)主动发现主体。 州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主体。

(二)主动发现协助人员。 全州各驻村工作队员、乡镇社会工作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职人员、新闻工作者、公民个人应当协助和履行主动发现义务。

(三)主动发现方式。 通过调研检查、考核考评、日常走访、统计调查、排查摸底、专项治理、数据比对、信息录入、动态跟踪、分析研判、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主动发现、善于发现潜在社会救助对象。

(四)主动发现转介服务。 一经发现需要救助对象后,应当通过州县乡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上门反映、信件等便捷途径及时向主动发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报告和反映。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诉求反映后 5 个工作日内,入户核实基本情况,必要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介入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做到潜在救助对象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早脱困。

四、分类办理

(一)按需救助。 各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主动发现的救助对象视家庭情况、个人意愿、困难情形,采取现金(打卡发放)或实物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实施救助。

(二)应纳尽纳。 对符合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 “ 两项补贴 ” 条件的,要按程序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对符合其他救助的协助申请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三)急难救助。 对遭遇急难的,要按照 “ 先行救助 ” 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遭遇重大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可通过 “ 一事一议 ” 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四)综合施策。 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况复杂的急难个案,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分析研判,实施综合救助帮扶。

(五)建立档案。 对所有施救对象的基本信息、手续资料、救助资金(实物)发放情况等要建立健全档案,并及时录入到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 各县市民政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准确把握主动发现机制在依申请救助中的重要补充功能定位,探索建立符合本县市实际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规程,以有力举措推进社会救助精准高效。各县市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要认真总结提炼并上报州民政局推广和宣传。

(二)整合工作力量。 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作为创新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村(居)组织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员、村(居)组织第一支部书记、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社工站、群团组织等队伍力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潜在社会救助对象排查摸底工作,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三)运用信息手段。 积极探索并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社会救助经办、管理全流程,利用信息手段提升主动发现能力。在实施社会救助的同时,要对困难群众主动宣讲政策、了解其申请意愿和能力,并遵循救助自愿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

(四)强化跟踪问效。 各县市主动发现机制建立和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内容。

红河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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