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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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办法

昆水规〔2023〕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加强节水载体建设,促进企业、单位、小区用水节水管理规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节水载体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省级节水载体建设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节水载体是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中,用水管理成绩突出,节水效益较为显著,经考核达到相关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

第四条 市级节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工作,县(市)区级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节水载体的建设管理工作。市级、县(市)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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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节水管理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联动机制,会同本级发改、工信、住建、卫健、教体等部门,强化沟通,形成合力,对照相关标准积极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节水载体建设,促进各企业、单位、小区加强用水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充分发挥节水载体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 报节水载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除居民住宅小区外)。

(二)建立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统计台账完整规范。

(三)设置用水节水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用水节水管理人员。

(四)取用水许可审批或供水协议等手续合法有效,水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符合国家标准,且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五)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或器具,用水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良好。

(六)上年度月均用水量在300 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居民小区除外),需提供有效期内水平衡测试凭据;上年度月均用水量

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在300 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居民小区除外),需提供用水设施设备运行完好证明。

(七)申报当年未拖欠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费。

(八)重视用水过程管理和节水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节水氛围。

第七条 节水载体申报和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6 月30 日以前,公共机构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交申报表,企业、单位(非公共机构)、小区向辖区节水管理机构提交申报表。

(二)建设。申报主体对照相关标准开展建设并进行自评,经自评达到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交节水载体验收资料,企业、单位(非公共机构)、小区向辖区节水管理机构提交节水载体验收资料。

(三)初审。县(市)区级节水管理机构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和资料审核并打分,初审达到90 分以上的,向市节水管理机构进行报送。

(四)复审。市节水管理机构会同市发改、机关事务、工信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市节水载体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按不低于当年申报总数2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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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示。经市节水载体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认定。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并进行公布,予以授牌。节水成效突出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推荐申报省级节水载体。

第八条 节水载体验收资料包括:

(一)节水载体验收申请表。

(二)节水载体建设工作总结,包含企业、单位、小区简介;自查总结;各项指标(管理指标、技术指标、鼓励性指标)逐项说明材料和相关附件。

(三)有效期内水平衡测试凭据或用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证明。

(四)自查评分表。

第九条 认定为节水载体的企业、单位,计划用水指标可连续五年调增10%,调增后的计划用水指标不得超过用水定额标准。

第三章 节水载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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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认定为节水载体的企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标对表持续强化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接受各级节水管理机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节水载体每五年进行一次复查。市节水管理机构应每年公布需复查的节水载体名单,统一组织复查工作。复查通过的节水载体,继续保留节水载体称号;逾期未复查或复查未通过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节水载体称号。

第十二条 复查资料包括:

(一)复查申请;

(二)复查总结报告,包含企业、单位、小区简介;自查总结;各项指标(管理指标、技术指标、鼓励性指标)逐项说明材料和相关附件。

(三)有效期内水平衡测试凭据或用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证明等能体现用水合理性评估的相关材料。

(四)复查自评分表。

第十三条 复查程序。

(一)复查申请。申请主体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达到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交复查

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和资料,企业、单位(非公共机构)、小区向辖区节水管理机构提交复查申请和资料。

(二)复查。县(市)区节水管理机构会同本级发改、机关事务、工信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书面复查和现场检查,并将年度复查结果于10 月31 日前上报市节水管理机构。市节水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节水管理机构复查情况进行审核,视审核情况,会同本级发改、机关事务、工信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对复查结果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示。复查通过的节水载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级节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节水载体档案管理,主要包括:节水载体验收资料、有关建设活动的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及复查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单位用水节水管理情况的反映等。各节水载体应按照建设标准,建立和更新本单位建设资料。

第十五条 节水载体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等有变动的,应及时向辖区节水管理机构报备,辖区节水管理机构应向市级节水管理机构报备。重组、撤销、分立、合并及搬迁的,自行终止其节水载体认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条 节水载体验收、复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当年申报或复查的资格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各类工业企业;“单位”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商业服务等非工业用水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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