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国资局关于印发《贡山县县属国有
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贡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已经贡山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贡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2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贡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 号),参照《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云国资分配〔2020〕139 号)和《怒江州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怒国资〔2022〕14 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在招商引资、贸易洽谈、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和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县属国有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接待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 元(含酒水),在除怒江州外的其他城市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0 元(含酒水)。在怒江州内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300 元(含酒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 毫升、红酒每750 毫升售价不得高于300 元。
第八条 接待对象在5 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安排;接待对象超过5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情况。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由接待单位优先提请接待用车,并做好报备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本县市场价格租赁。
第十二条 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其中,安排特别重要人员住宿标准按省外不超过600 元/人、晚,省内不超过500 元/人、晚。一般人员住宿标准按省外不超过500 元/人、晚,省内按不超过380 元/人、晚,由企业分地区分档确定。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贡山县民族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四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还应当符合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商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集团公司(总公司)不得向下级子企业或相关联的企业转嫁、摊派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餐费须附明细单)、派出单位公函(或企业邀请函、相关工作方案等)和贡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任务清单(见附件)。费用支付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开展商务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加强预算硬约束。
第二十三条 对在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相关情况,企业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开展商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招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招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招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出资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贡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贡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任务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