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鲁甸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发〔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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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甸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 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 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 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鲁甸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经鲁甸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鲁甸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鲁甸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鲁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2 月16 日附件

鲁甸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 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市绿色发展有关会议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牢固树立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补偿成本原则。统筹考虑乡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补偿成本,确保垃圾处理机构正常运转。

坚持分类施策原则。结合城乡和行业实际,根据垃圾量产出情况划分行业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对按面积计费设置起步线和最高限额。

坚持公平收费原则。各乡镇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收费原则,杜绝出现选择性收费、歧视性收费等现象。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精神,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昭市发改价费〔2019〕359号)文件规定,对具备垃圾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定了《鲁甸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四、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鲁甸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总成本为3,510,613.33 元,单位成本为153.84 元/ 吨。其中: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成本为2,932,846.67 元,单位成本为128.53 元/吨;垃圾处理成本577,766.67 元,单位成本为25.32 元/吨。

五、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

(一)收费范围

鲁甸县各乡镇纳入集镇管理(县城区除外)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等,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 号)的文件精神,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通过 “ 一事一议、村规民约 ” 等方式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收费标准

居民户: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执行标准不高于10 元/户 · 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按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企业事业单位有经营门店的,门店按商业类另行收取,学生免收,执行标准不高于5 元/人 · 月。

一般经营性门面:包括住宿业、批发零售、酒吧、沐浴场所、棋牌室、茶室、网吧、游乐园、美容美发、屠宰、加工业、制造业、物流、药店、卫生室、诊所、洗衣店、健身房,仓储、服装、副食、百货、金融、保险、邮政、通讯、快递、家电销售维修、建材销售等门店;内设KVT 的按相应行业收费,医疗废弃物处理费除外,执行标准不高于0.5 元/ ㎡· 月。

餐饮业、烧烤、KTV:包括中西餐馆、火锅店、早餐店、小吃店、烧烤店、冷饮店、歌舞厅等,执行标准不高于0.8 元/㎡· 月。

汽修、车站、加油站、停车场、洗车场、废品收购站等:执行标准不高于0.2 元/ ㎡· 月。

农贸市场:包括市场内门店,已收取管理费的不能再收垃圾处理费,执行标准不高于50 元/位 · 月。

(三)优惠政策

对居民户中的特供人员、孤儿、军烈属、一、二级残疾人、三类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出严重困难户)家庭免收(新增的三类对象按本条执行,退出的不再给予优惠)。

凡要求减免或缓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减免或缓缴的理由和额度,经乡镇审批后给予减免。

六、请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后,在本乡镇辖区内显眼位置处进行公示,执行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鲁甸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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