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鲁甸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 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 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 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鲁甸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经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鲁甸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 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原则同意《鲁甸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鲁甸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鲁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2 月8 日附件
鲁甸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市绿色发展有关会议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牢固树立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保基本原则。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 号)要求,乡镇污水收费标准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 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 元。
坚持分类施策原则。结合城乡和行业实际,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供水类别分类定价。
坚持公平收费原则。各乡镇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收费原则,杜绝出现选择性收费、歧视性收费等现象。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根据《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昭市发改价费〔2019〕359 号)文件规定,对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拟定《鲁甸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四、污水处理成本鲁甸县乡镇污水处理总成本为716412.01元,年污水处理总量为619606.83立方米,单位成本为1.16元/立方米。
五、污水处理收费方案
(一)收费范围
鲁甸县各乡镇纳入集镇管理(县城区除外)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等,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 号)的文件精神,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通过 “ 一事一议、村规民约 ” 等方式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二)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乡镇集镇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他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等用水。执行标准为0.85 元 ∕ 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农林渔业用水;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金融保险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等用水。执行标准为1.20 元 ∕ 立方米。
特种用水:包括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等用水。执行标准为1.50 元∕ 立方米。
(三)计量方式
污水处理收费计量原则上以供水计量表为准,无供水计量表的按《云南省用水定额》测算执行。
(四)优惠政策
对居民户中的特供人员、孤儿、军烈属、一、二级残疾人、三类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出严重困难户)家庭免收(新增的三类对象按本条执行,退出的不再给予优惠)。
凡要求减免或缓缴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减免或缓缴的理由和额度,经乡镇审批后给予减免。
六、收费方案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生活影响
根据《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 版)测算,城镇居民用水定额为每人每天100 升,一年用水36.5 立方米,年支付污水处理费31.03 元;农村居民用水定额为每人每天78 升左右,一年用水28.47 立方米左右,年支付污水处理费24.20 元。鲁甸县2021 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978 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03 元,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年污水处理费分别占可支配收入的0.1%和0.2%,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
(二)对商业经营影响
根据《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 版)测算,一般工商业用水定额最低为批发零售业,每年每平方米用水量1 立方米;最高为餐饮业,每年每平方米用水量14 立方米。乡镇商业经营面积主要集中在50 — 80 平方米,批发零售业每年用水量50 — 80立方米,年支付污水处理费60 — 96 元;餐饮业每年用水700 —1120 立方米,年支付污水处理费840 — 1344 元。由此看出,污水处理收费和经营规模相关,同时乡镇特种行业用水较少,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
七、本实施方案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请各乡镇确定收费标准后,在本乡镇辖区内显眼位置处进行公示,执行时间从2023 年1 月1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