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评估和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兰民发〔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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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评估和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各敬老院: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在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对特困供养人员进行精准评估自理能力并按规定分档,杜绝弄虚作假、评估不精准等各类违规现象,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与实际不符的重新进行评估,确保特困人员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完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帮扶联系服务协议书》,进一步压实委托照料服务责任,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一)评估对象。 全县在册特困供养对象均属此次评估对象(各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和分散供养人员)。

(二)评估时间。 2023 年2 月1 日至2 月28 日。

(三)评估内容。

1.严格按程序开展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评估时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第五章要求开展工作,准确、完整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按规定签字、盖章,及时收入被评估特困人员对应的救助供养档案。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 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 项以下(含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 项以上(含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对相应的特困人员自理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1)未进行现场评估的;

(2)评估小组成员少于3 人,或成员人数虽然达到要求但在评估表上签字人数少于 3 人的;

(3)未按照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 项指标开展综合评估并在评估表上勾选,确定评估意见;

(4)特困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未签字确认的;

(5)残疾等级变更或经康复治疗后身体已恢复正常的;

2.及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进行评估信息维护。 根据评估结果,对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与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

3.调查分析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各乡镇(街道)要逐一摸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对于分散供养、缺乏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较弱的特困人员,要动员其入住到敬老院。

(四)规范发放程序。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五)动态管理。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加强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服务和定期探访。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 (居 )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与照料人员签订委托照料协议。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抽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接受照料护理情况,监督照料人员履行委托照料协议情况。确保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对于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确保安全防疫的前提下,及时帮助办理入住特困供养机构手续,确保其生活照料不出问题。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成立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松泉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健康 县民政局副局长

余勇顺 县残联副理事长

赵春生 县卫健局副局长段瑜璐 金顶街道办副主任

胡丹萍 翠屏街道办副主任

和庆明 兔峨乡副乡长

李 剑 通甸镇武装部长

和立东 石登乡副乡长

蜂春雷 营盘镇武装部长

和盈忠 中排乡副乡长

李 周 河西乡副乡长

汪春旺 啦井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成 员:张春梅 社会救助中心主任杨 丽 养老服务管理股股长

李春红 金顶街道民政负责人

杨伍杰 翠屏街道民政负责人

杨春旺 通甸镇民政负责人

吴承锐 河西乡民政负责人

和冬梅 中排乡民政负责人

李星丽 石登乡民政负责人

杨胜常 兔峨乡民政负责人

和世勇 营盘镇民政负责人

董占金 啦井镇民政负责人

和 智 县中心敬老院院长李文生 啦井敬老院院长

寸宗福 兔峨敬老院院长

和智勇 石登敬老院院长

赵金文 河西敬老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会救助中心,由张春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丽同志为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及各项任务统筹部署。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将由替补人员自行接替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是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民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严格按政策、程序开展精准评估,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安排专门的人员具体抓好落实,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我县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照料服务工作全面完成。

(二)做好制度衔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 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精准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通知》(云民社救〔2018〕39 号)有关规定开展好相关评估工作,按评估结果确定享受标准。

(三)注意工作方法。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涉及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要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进村入户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群众知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明确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对出现的信访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查清查实,妥善解决。对评估后照料护理标准有调整对象,要向其送达书面通知或当面告知,详细解释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勿简单粗暴,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出现不稳定现象。

(四)总结及上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月28 日前上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统计表》。

(联系人:张春梅 联系电话:13988651767,邮箱:529923844@qq.com)

附件:1.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统计表

2.兰坪县分散供养人员委托照料协议

兰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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