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昭区政办通〔 2023 〕 2 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区级
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昭阳区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六届区人民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1 月 5 日
昭阳区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
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粮食储备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云粮发〔 2020 〕 51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的通知》(云财建〔 2022 〕 73 号)、《昭通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政府储备粮管理政策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及昭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预算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确定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储备粮财政补贴机制。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区发改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区发改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粮食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昭通市分行负责粮食储备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企业粮食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粮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监管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支付合规性和封闭运行情况,对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原粮、食用油管理费用补贴标准
区级储备原粮、食用油管理费(含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保管费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公斤每年补贴 0.14 元,食用油每公斤每年补贴 0.4 元。
轮换费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公斤每年补贴 0.06 元,食用油每公斤每年补贴 0.2 元。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公斤每年补贴 0.18 元,食用油每公斤每年补贴 0.18 元。建立区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区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区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实行定额补贴,按储备规模每公斤每年补贴0.18 元;根据价差变化,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区财政局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区级储备原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全额缴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弥补价差亏损。区级储备原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通过预算年度内区级财政定额拨付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贴资金中对应轮换数量的价差亏损补贴进行弥补,不足部分由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用年度轮换计划数量对应的轮换费进行弥补 ; 弥补后仍然存在亏损的,通过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轮换价差收益、补贴结余以及增加预算安排进行弥补。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不得申请财政轮换价差亏损补贴。
补贴标准如有调整,由区政府另文下达执行。
第六条 成品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
区级储备成品粮管理费(含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实行包干补贴,包干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公斤每年补贴 1元。
补贴标准如有调整,由区政府另文下达执行。
第七条 利息补贴。区级储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粮食销售回款后应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得延期或展期,否则不予安排利息补贴。
第八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区级储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储备粮定额内耗损补贴包干在轮换补贴内,不另行核定耗损补贴;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 承储企业粮库信息化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费用在储备粮保管费补贴中列支,不另行安排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用。
第九条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区级储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轮换价差实行定额包干补贴,不再单独计算轮换价差亏损补贴。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 ; 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区级财政承担,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负责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将审核后的承储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复审区发改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无误后,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的,按照承代储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代储企业代储费用,不得滞留、克扣。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定额以内的损耗,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审核后,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区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的定额损耗,储备粮按每批次轮换总量的 0.2% 计算,油脂按每批次轮换总量的 0.1% 计算,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级财政承担,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脱保期的粮食不安排保管费补贴。
第十六条 储备粮(油)销售回款后要及时归还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放评估工作,实施绩效跟踪,加强问题整改,做好评价结果运用。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目标。区财政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指导督促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昭阳区财政局会同昭阳区发改局、昭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