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幼儿园托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卫健发〔2022〕6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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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曲靖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曲靖市幼儿园托班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卫健发〔2022〕65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曲靖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曲靖市幼儿园托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曲靖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12月30日

曲靖市幼儿园托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的实施方案》(曲政办发〔2020〕71号)精神,对接《曲靖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岁至3岁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开设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第三条 托班坚持保育为主、教养结合的原则,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按照《托育机构保育大纲》中托大班要求,科学合理照料幼儿生活和活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章 收托条件

第四条 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具备能为2岁至3岁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第五条 幼儿园开设托班前,应当向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取得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后,向所在地县(市、区)

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幼儿园开设托班,收托幼儿年龄为2岁至3岁。收托前一个月内须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入托时须进行疫苗接种查验并建立登记入园健康检查台账。幼儿离园3个月以上,需重新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每个托班收托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3个。

第八条每个托班应当配足保教人员,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不低于1:7。

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热爱幼儿,身

心健康。保教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取得育婴员、保育员、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接受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

第九条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在一至二层,按班级独立成套,设置活动区、就

餐区、睡眠区、卫生间等,活动室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十条托班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和盥洗设备、配备的家具符合环保要求,一人一床(垫),无使用上下床;活动区地面进行软化处理,无尖锐突出物;墙角、窗台拐角处圆滑无棱角(或有防护);家具棱角处有防护。

第十一条每班配有搭建类、拼插类、镶嵌类、拖拉类、软球类、扮演类、认知类、运动类等符合安全卫生的玩具不少于5类;图书人均不少于1册,种类多样不少于5类;游戏材料丰富,便于幼儿自主拿取。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组织钻、爬、跳、投、平衡等游戏活动。

第三章 保育照护

第十三条 托班活动应明确目标,按计划执行,活动内容涵盖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等各个领域,内容全面,相对均衡。

第十四条保教人员应当根据幼儿的生活节律科学安排饮水、进餐、如厕、盥洗、睡眠、活动等生活环节,各环节时间安排相对固定,保证作息的规律性,一日活动组织有序。

第十五条 托班应制定幼儿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提供营养丰富、多种类饮食并每周公布。注重餐前、餐后卫生,培养专注进食习惯和能力,引导幼儿参与协助分餐、摆放餐具等活动。

第十六条 托班应保障幼儿有充足的睡眠时间,进餐后有不少于10分钟的散步休息时间,无即刻入睡现象,引导幼儿自主做好睡眠准备,睡眠过程中至少有1名保教人员全程看护并有午睡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 保教人员应指导幼儿学习盥洗、如厕、穿脱衣服等生活技能,培养主动如厕、餐前正确洗手、餐后擦嘴漱口等卫生生活习惯,提高幼儿生活自理能力,逐步形成规则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托班幼儿活动和游戏应动静交替,强度频次适宜,室内室外结合,提供走直线、跑、跨越低矮障碍物、双脚跳、单足站立、原地单脚跳、上下楼梯等活动机会,促进搭建、绘画、简单手工制作等精细动作发育,引导幼儿用水杯喝水、用勺子吃饭、协助收纳,培养动作协同和独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托班每日室内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80分钟,其中户外活动不少于120分钟,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可酌情调整。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避免独自久坐现象。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第二十条保教人员应创造条件和机会,提供正确的语言示范,鼓励幼儿用普通话表达需求和感受,支持幼儿与同伴和成人交流互动,积极与幼儿进行语言或非语言交流;利用机会和幼儿共读图书;鼓励幼儿自主取用图书和玩具、探究和玩耍;培养早期阅读兴趣和习惯。

第二十一条保教人员通过游戏和活动,鼓励幼儿听、看、触摸探索环境,丰富直接经验,主动思考,积极提问,激发想象力和创造性,保护幼儿好奇心和求知欲。

第二十二条保教人员应创设人际交往的机会和条件,鼓励幼儿通过语言表达情绪,引导学习简单情绪调节,初步学习分享、轮流、等待、协商等。关注幼儿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

第二十三条保教人员应以温和、尊重的态度与幼儿积极交流互动,尽可能及时回应幼儿的情感需求,禁止任何暴力、忽视、

虐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语言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托班应通过口头反馈、短信沟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主动让家长知晓幼儿作息时间安排、餐点提供、活动开展等信息,与家长建立家园沟通合作机制,及时沟通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生活情况等。引导、帮助家长做好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育儿指导。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积极主动与社区联动,开放活动场所或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婴幼儿及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支持,充分利

用社区资源,支持家庭照护服务。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六条托班的收托管理、人员管理、卫生保健、安全保障、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要加强托班保教队伍建设,多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幼儿照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合理制

定,依法报县(市、区)教育体育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和发改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 二 十 九 条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应当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并向卫健部门申请备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加强幼儿园托班的保育管理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应当加强辖区内幼儿园托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将托班人员配备、设施设备、保育照护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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