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区政办发〔2022〕48号(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7
收藏
详情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昭区政办发〔 2022 〕 48 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昭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2 月 2 日

昭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云环函〔 2021 〕 545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及配套排水管网)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 的原则,实现 “ 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 ”的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昭阳区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镇(乡)、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对各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依照部门职能职责要求,积极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对辖区内负有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村(社区)委员会应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和督促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云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3/T 953-2019 )(后续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机构,制定设施运行安全生产制度、检查制度和巡查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的,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以下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一)按照 “ 一周一巡查 ” 的要求开展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的巡查检查,掌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动态,及时进行设备维修等工作。对存在破损、渗漏的污水干管网、检查井及终端污水处理站,及时安排人员予以修复,避免出现农村生活污水长期直接外排的现象。

(二)督促各村或指定的运维单位做好终端污水处理场所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维护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安全,协调解决日常运维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做好安全保障,严厉打击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保障终端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每半年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形成抽查记录,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 50%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办至各乡镇(街道)或涉及运行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涉及运行责任单位要于 5 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上报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逐步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按照 “ 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 ” 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分别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监督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实行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对处理规模在 20 吨 / 日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