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公
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市级有关单位:
《昭通市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昭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 年11 月30 日
昭通市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为切实保障公务出行,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务出行保障制度,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公务出行租车管理,防止长期租车、车补保障范围内租车、“既拿补贴又坐车”、租车闲置浪费等问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昭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昭通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务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须遵循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租车范围
第四条 在单位留用车辆、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均不能满足需要时,以下情况可以租车:
(一)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应对处置时;
(二)保障党委、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等正常进行;
(三)市级单位接待省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县级单位接待县处级及以上领导,以及上级部门到我市督导、调研、检查、考核等;市级部门(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县级及以下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按要求随同上级领导、部门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出差时;
(四)公务人员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且公共交通工具未覆盖的地区;
(五)按规定组织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集体公务出行活动。租赁采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法择优采购公务用车租赁公司。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车由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采购,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公务出行租车由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采购。
采购的公务用车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拥有合法经营资质,具有租赁车辆营业许可。
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或云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备案。
租赁车辆须经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经营所在地县级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符合采购招标其他条件。
第七条 采购的公务用车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严格车辆维护、驾驶人员管理,积极参加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安全演练等相关活动。
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用于公务出行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公务用车监管要求的卫星定位终端,并将基础信息及数据接入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全省一张网”系统。
第八条 租赁车辆应车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严禁隐患车辆、脱审脱保车辆执行公务出行任务。
第九条 租赁车辆主要分为租车服务和租车使用两种情形。租车服务是指公务用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含驾驶员)为单位提供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活动;租车使用是指出租方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由使用单位自主安排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活动。
第十条 采购的公务用车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或单位自主安排驾驶员租车使用时,派遣的驾驶员须具备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礼貌待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公务行车计划提供服务,服从行车计划安排。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应提前做好出车准备,熟悉市内主要道路,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租车,不得长期租车。确因工作需要租车超过三个月的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备。租赁车辆标准
第十二条 租赁车辆排量、价格等标准按照《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一)可租赁价格18 万元以内、排气量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租赁价格25 万元以内、排气量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二)确因工作需要,可租赁价格25 万元以内、排气量3.0 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厅级单位可租赁价格45 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处级及以下单位可租赁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 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租赁车辆需按照有据可依、有迹可循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平台报备制度,认真填报及审核出车时间、地点、事由、乘车人、审批人、里程等信息,完善用车申请、审核、交车等操作流程。特殊紧急公务出行租车,在无法及时报备的情况下,应于租车出行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在公务出行租车服务监督管理平台补录用车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租车。租赁公司无满足工作需要的车型、数量不足,或根据工作需要租赁特殊车辆时,如保密载体运输货车、执法办案车辆、殡仪车等,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可租用其他有车辆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经营备案车辆,并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务出行租车服务监督管理平台,各单位向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必须通过公务用车平台申请租车,严格执行申派车辆制度,实行先审批后租赁。单位租赁车辆通过单位内部审核,向公务用车平台发起申请,公务用车租赁公司收到用车申请后,进行车辆调派。用车单位不得脱离公务用车平台监督自行租赁车辆。
第十六条 租赁车辆的使用管理参照《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用车单位按财务制度与公务用车租赁公司在用车前签订租车协议的,按照采购确定的协议价范围,各单位租赁车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公务用车租赁公司商谈价格,但租车价格不得超过采购确定的协议价。
第十八条 租车产生的费用由各用车单位按规定与公务用车租赁公司进行支付结算。各单位只能以公务用车租赁公司名称开具的发票报账,附公务用车平台派车单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各单位租赁的车辆须指定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并做好相关台账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为租赁的车辆报销日常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规范租车行为,严格落实公务出行保障的政策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车辆应严格执行“六个不得”,即:不得在本单位车辆或者公车平台能够保障的情况下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公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长期租车;不得以租代购等变相超编制配车、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租用无租赁经营资质的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出行租车监督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建立对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的评价、投诉及意见反馈机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服务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租赁公司、各单位租赁车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加强对租赁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数据的监测,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附则
第二十五条 驻外单位参照驻在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昭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