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 《福贡县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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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人发〔 2022 〕 36 号

福贡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

《福贡县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

的通知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级各有关单位:

《福贡县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已经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贡县人大常委会

2022 年11 月25 日

福贡县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

为进一步密切县、乡(镇)人大代表与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促进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述职评议是指县、乡(镇)人大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报告本人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实现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县、乡(镇)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进行1 次现场述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应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进行现场述职,达到五年任期内全部完成述职。县直部门的代表在代表述职工作中应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相关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积极主动回原选区述职。代表在任期内未回选区现场述职的,换届选举时不得作为连任代表推荐人选。

第四条 代表述职报告内容:

重点报告本人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出席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在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大、“ 人大代表工作站” 、“ 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室” 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情况;

(四)联系接待选民、听取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

(五)个人学习政治理论和履职相关知识,提高履职能力情况;

(六)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建功立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情况;

(八)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措施。

第五条 代表述职形式:

(一)代表述职采取现场述职的形式。当年已确定的现场述职代表到原选区向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大会上进行现场述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述职者,经乡(镇)人大主席同意后可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述职会议依托“ 人大代表工作站” 或“ 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室” 进行。如果确实难以召集选民大会的,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组织召集选民代表会议,但是选民代表不得少于30 人。选民代表应做好评议前的调查、建议和意见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 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分为准备、述职评议、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每年年初,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制定本乡镇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述职评议的代表、时间、地点,并统筹安排好县直部门代表的年度述职计划,经汇报乡镇党委同意后,印发辖区全体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代表述职评议前,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提前告知代表述职评议的有关事项。同时,做好组织和宣传工作,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为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九条 述职代表应当在深入走访原选区选民,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在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20 日前,述职代表应当将述职报告送所属乡(镇)人大主席团意见。述职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对述职报告再行修改,在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7 日前,将述职报告定稿送交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条 述职代表根据所属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回原选区向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会议述职,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测评和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述职后,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应当场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并按照“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会后以适当方式向代表本人反馈,向选区选民公布。

第十二条 代表述职评议结果的应用:

述职代表得“ 满意” 票和“ 基本满意” 票超过实到会选民或选民代表人数一半以上的,为“ 满意” 代表。反之,为“ 不满意” 代表。人大代表在述职评议活动中,被评为“ 满意” 的人大代表可作为下一届连任代表人选。被评为“ 不满意” 的,督促代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安排其在下年度再次向选民现场述职。代表再次述职后,选民仍不满意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也可由选民依法提出罢免。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督促“ 人大代表工作站” 和“ 人大代表联络室” 做好述职报告、测评表、影像资料等档案的整理归档,并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报送述职评议情况。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将述职大会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及时向述职代表反馈,提出整改意见。述职代表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并在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通过所属乡(镇)人大主席团向原选区选民反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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