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漾残工委发〔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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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文件

漾残工委发〔2022〕3 号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根据《大理州残疾人联合会、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理州残疾人康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残发〔 2022 〕 14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漾濞县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结合漾濞县持证残疾人状况调查需求情况和残疾人康复资金情况,对持证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开展针对性的康复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对困难精神残疾人实施康复药物治疗费用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有康复需求的 14 周岁以上持证肢体、智力困难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救助。

(三)对 14 周岁以上持证视力、听力、肢体困难残疾人实施辅助器具适配补助。

二、政策依据和救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和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和省扶贫办印发的《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 4 个部门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服务目录( 2019 年版)文件的通知》 (云残联发〔 2019 〕 99 号)文件精神,加大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保障、管理的力度,进一步满足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这五种残疾类别开展针对性的康复服务。

(二)救助标准

1 .对本县辖区范围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精神持证残疾人,每人每年进行一次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药费不超过 600 元的标准,自付部分不足 600 元的据实结算。

2 .对 14 周岁以上持证肢体、智力困难残疾人实施 40 天左右的住院康复训练,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年内享受一次住院康复期间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补助,不超过1500 元的标准,若自付费用超过 1500 元的部分由患者家属自行承担,自付部分不足 1500 元的据实结算。

3 .对于有辅助器具需求,并自行购买辅助器具的 14 周岁以上的持证视力、听力、肢体困难残疾人实施每两年一次的辅助器具适配补助,以不超过 1000 元的标准,若自付费用超过 1000 元的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承担,自付部分不足 1000元的据实结算。

三、资金来源

历年残疾人康复结余资金,年度内上级下达的残疾人康复资金。

四、救助对象确定

(一)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经济困难家庭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家庭经济状况

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户、特困人员供养户的持证残疾人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包括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返贫户等)持证残疾人。

五、救助流程

(一)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流程

由需长期服药治疗的精神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证、户口簿,向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漾濞彝族自治县困难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药费救助申请、审批、结算表》,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后,到协议医院进行门诊服药治疗,凭审批表由医疗机构垫支减免每年合计不超 600 元的药费。

(二) 14 周岁以上持证肢体、智力困难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救助流程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同时带上医院诊断证明或者残疾证、残疾人和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近期1 寸标准照 3 张,到县残联申请救助,经审批同意后自主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人已经参加本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协议医疗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人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三) 14 周岁以上持证视力、听力、肢体困难残疾人实施辅助器具适配救助流程

由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持证视力、听力、肢体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后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受自费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适配服务结束,持相关报帐材料到县残联办理补助业务。

六、服务机构

(一)精神残疾人服药治疗机构

精神残疾人服药治疗机构选择,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意愿为主,以“就近就便”为原则,自主选择与县残联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服药治疗。

(二) 14 周岁以上持证肢体、智力困难残疾人康复机构

14 周岁以上持证肢体、智力困难残疾人康复机构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自主选择,但选择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在中残联康复救助系统中审批通过的医疗机构。

(三) 14 周岁以上持证视力、听力、肢体困难残疾人实施辅助器具适配的机构

14 周岁以上持证视力、听力、肢体困难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自主选择,但选择的服务机构必须是在中残联康复救助系统中审批通过的服务机构。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残工委成员单位、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残疾群众政策知晓率,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筛查、审核,共同推动惠残政策落实、落地。

(二)加强资金监管

在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县残联、卫健局、医保等部门联合审核把关、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本方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漾濞彝族自治县 14 周岁以上困难残疾人康复训

练、救助申请、审批、结算表

2.漾濞彝族自治县困难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申请、

审批、结算表

3.漾濞彝族自治县14 周岁以上困难残疾人辅助器

具适配补助申请、审批、结算表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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