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丘政规〔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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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丘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丘政规〔2022〕4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丘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1 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丘北县人民政府

2022 年11 月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文 丘北县人民政府发布

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丘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丘北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圈、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文文 丘北县人民政府发布

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施工单位管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移交,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项目移交程序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建成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后期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成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维管理机构),组织村委会、村小组、村民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第六条 运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丘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具体工作,或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 村委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运维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将

文文 丘北县人民政府发布

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改厕化粪池,避免污水乱排乱放和乱泼乱倒,及时清理村内和周边排水沟渠垃圾和淤泥等;落实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管理,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运维管理机构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设施出水水质;县农科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景区管护局做好景区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鼓励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

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

文文 丘北县人民政府发布

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理设施,如:小型-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如:人工湿地、土地处理法、氧化塘、化粪池等,村委会、村小组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巡查,清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云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953)要求,不得排放水质不达标的污水。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乡(镇)或村(社区)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人员日常培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业务水平。

文文 丘北县人民政府发布

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日处理规模在二十吨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

文文 丘北县人民政府发布

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结果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村委会或村小组自行运行维护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应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 年12 月2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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