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8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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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长 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11 月1 日永善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为保护我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的通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善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均符合规定,且钓获物不能发生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二条 永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沿江乡镇(街道)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积极宣传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负责组建专职管理机构,检查督促垂钓人员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

第四条 禁钓区、春季渔业休养禁钓期(每年3 月1 日00:00时至6 月30 日24:00 时)禁止垂钓,禁钓期内,永善县内长江流域(金沙江干流及支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第五条 本办法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内容,结合永善县水生生物资源及地质安全等综合情况,暂定大兴集镇新码头至老码头(约200个钓位)、黄华镇水田码头(约300 个钓位)、务基青龙集镇安置区(约300 个钓位)、溪洛渡佛滩村(约120 个钓位)、桧溪镇码头(约300 个钓位),团结乡大毛段(约100 个钓位)等六个休闲垂钓区,其他河段禁止垂钓。

第六条 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从事休闲垂钓的个人,应当在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各乡镇(街道)进行实名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应包含垂钓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订安全垂钓承诺书。

第七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一)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二)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四)钩宽(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超过2cm 的鱼钩。(五)国家和省公布的其他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第九条 在垂钓期间,每个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一钩的钓具进行垂钓,严禁将违规钓具带入钓场。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 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 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条 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一)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俗称白鲢)、鳙(俗称花鲢)、鲶(俗称鲶巴朗),全长不低于30cm;(二)鲤(俗称鲤鱼)、鲌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cm;(三)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称鲫壳),全长不低于10cm;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一条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在永善县天然水域禁捕区域开展集中垂钓比赛活动的,必须在活动开展前15 日报请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在垂钓期间安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爱护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当地卫生管理规定,规范处置垃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期、禁钓区、禁钓时段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保护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非法垂钓监督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

0870-3054469 溪洛渡派出所:0870-4125042 务基派出所:0870-4558044 黄华派出所:0870-4553044 桧溪派出所:0870-4561044 团结派出所:0870-4564044 码口派出所:0870-4556044 大兴派出所:0870-4555044 青胜派出所:0870-4567044 莲峰派出所:0870-455104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永善段垂钓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发

﹝2021﹞6 号)和《关于暂缓金沙江永善段垂钓的通告》(永政通告﹝2021﹞7 号)同时废止。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1 月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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