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建局关于印发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 的通知
昭住建发〔2022〕34 号各县市区住建局、镇雄县水务局、巧家县水务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 年12 月31 日印发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成规〔2021〕4 号),昭通市住建局 制定了《昭通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雄县水务局、巧家县水务局,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信息公开指南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容。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雄县水务局、巧家县水务局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二、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雄县水务局、巧家县水务局要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对违反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要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整改,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三、及时统计信息公开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雄县水务局、巧家县水务局要认真开展相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统计,并于2022 年12 月底前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昭通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
开指南
2.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昭通市住建局
2022 年 10 月 26 日附件 1
昭通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指南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昭通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公开范围
(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原则及责任主体
(一)公开原则。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公开主体。 昭通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公开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事业单位领导姓名,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
1.城市供水行业
(1)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4)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抄表计划信息;(5)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
(6)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7)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2.城市供气行业
(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3)供气服务范围,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4)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5)燃气质量、燃气及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3.城市供热行业
(1)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用热申请及用户入网接暖流程;
(3)法定供热时间,供热收费的起止日期;
(4)热费收缴、供热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5)计划类施工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及抄表计划信息;(6)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7)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四、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以昭通市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形式为主,各县市区视情况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工作年鉴、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级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