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通知 )
西人办通〔 2022 〕 67 号
昆明市西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 职管理办法》的通知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街道人大工委:识、为民意识,促进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昆明市西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 现予印发。
昆明市西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6 日西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6 日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22 年 9 月 23 日昆明市西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主任会议
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为民意识,促进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有关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履职的主要内容:
(一)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参加每次全体会议、各代表团会议;
(二)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三)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做好会议期间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职的主要内容:
(一)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包括参加代表小组、代表工作站(联络室)组织的学习、视察和调研、持证视察、人代会前集中视察等活动;
(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履职培训学习、经验交流;
(三)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会议;
(四)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及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调研、视察;
(五)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安排的由区委、区 “ 一府一委两院 ” 组织的工作座谈会、行风评议、干部测评等;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原选区和代表小组的有关会议;
(七)在原选区联系人民群众,开展调查研究;
(八)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九)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参加其他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履职考勤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区人大代表应当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本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每位区人大代表每年参加代表活动一般不少于四次。区人大代表因病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代表活动的,应当在接到活动通知后向活动组织者请假。未经请假不参加活动的,作为无故缺席考核;
(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填报记录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三)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填报记录区人大代表参加所在委员会组织活动的情况;
(四)各代表小组负责填报记录本小组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整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
(五)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填报记录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检查、持证视察,以及有关单位通过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的工作和活动情况;
(六)代表履职的考勤要按照客观、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由各街道人大工委在《区人大代表履职考勤表》中记录代表的履职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于每年 12 月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总结,报告一年来的履职情况;由各街道人大工委汇总整理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并定期听取原选区意见,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或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代表所属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对其进行提醒、约谈,督促其增强代表意识,依法履行职责:
(一)未经批准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的;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
(四)一年内未到选区联系服务群众的;
(五)任期内连续两年未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不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或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醒、约谈后无明显改正表现的,符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规定辞职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启动接受代表辞职的相关工作程序。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区人大代表因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
(二)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罢免其代表职务的相关工作程序,予以罢免:
(一)区人大代表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
(二)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
第十条 各代表小组应当积极推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设,促进代表履职活动、代表信息公开、代表联系群众、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代表学习培训等融入平台,加强对代表履职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各代表小组代表履职情况的统计汇总,并于每年 12 月前将汇总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每年对上一年区人大代表履职的出勤情况进行通报。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代表履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