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平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 〔2022〕 4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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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平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永平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9 月 18 日

永平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永平县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8 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建建〔 2022 〕 44 号)等文件及有关精神,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加快建筑业企业提质增效,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围绕“扶持、培育、减负”三方面提高建筑业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大建筑市场主体培育力度,促进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到 2025 年,力争县属建筑业企业达 17 家以上,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 20% 以上。

二、扶持措施

(一)扶持县属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 鼓励县属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对建筑业企业实现资质晋升和资质增项的给予以奖代补,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每晋升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 万元(政策调整变更除外);晋升到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每增加一项专业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 万元。

2. 鼓励县属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对建筑业企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以奖代补。 2022 年起,建筑业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入统完成 15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 万元;完成 10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8 万元;完成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 万元;建筑业产值完成2000 万元以上且年度同比增幅达 50% 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3 万元;建筑业产值完成 2000 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及以上增幅达 50% 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 万元。符合多项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3. 鼓励县属建筑业企业质量创优。对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相关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获得州级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相关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 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补,已从其他部门获得上述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

4. 鼓励县属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对在永平县内投资 400 万元以上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企业,支持县属建筑企业做强做大的,按实际支付工程款的 0.5% 比例给予投资建设企业奖补,最高奖补 20 万元,用于支持投资企业发展。

5. 鼓励县属建筑业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在县外承揽项目累计完成 500 万元以上投资的,按实际支付工程款 0.5% 的比例给予施工企业奖补,最高奖补 20 万元。

6. 扶持县属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县内项目。鉴于疫情防控需要,为有效遏制疫情传播蔓延,促进工人就近就便就业,考虑在劳务队伍、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支持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在符合相应资质资格的条件下,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法优先发包县属建筑业企业。

(二)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对迁入永平县或在县内新成立建筑业企业的给予以奖代补。对迁入或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承诺 5 年内不迁出、正常开展业务且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 2000 万元以上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迁入或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本项政策的同时,可以享受其它奖补扶持政策。

(三)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1. 各项目建设单位严禁将项目设计费、监理费、协调费等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承担。如建设单位违反该规定,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2. 县级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中长期信贷投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助力建筑业企业稳步发展。

3. 税务及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好减税降费相关政策,积极主动争取优惠扶持政策,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4. 建设、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政策,严禁加重建筑业企业负担。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期限原则上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填写《永平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附奖补对应证明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到县住建局。

(二)初审。 4 月 15 日前,由县住建局核实受理建筑业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

(三)联审。 4 月 30 日前,县住建局完成初审后,组织人社、统计部门进行联审,各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审批。由县住建局于 5 月 20 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兑补。 6 月底前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奖补资金兑补至各建筑业企业。

四、资金管理

设立永平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奖补建筑业企业迁入、资质升级、经济贡献、质量创优等,以促进永平县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住建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提出奖补资金安排建议;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拨付。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在永平县境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总承包企业;迁入和新成立企业指的是完成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统计登记等注册地和资质注册、变更、转移迁入永平县的建筑业企业。

(二)在评选时间内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和项目不纳入评选范围:

1.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

2. 企业被认定为失信或其它严重不良行为;

3.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发生聚众闹事事件影响恶劣;

4. 存在违反税收相关政策的行为;

5. 不服从管理,存在不按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的行为;

6. 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奖补政策与本县其他优惠政策同类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四)申请并获得扶持奖补的企业, 5 年内不得迁离永平县,否则将追回所有奖补、补助金及利息。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县住建局进行通报并上报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企业申请奖补资格,对已发放的奖补、补助金及利息予以全部追回。

(五)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对本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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