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办函[2022]97号 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函[2022]9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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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红河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9 月 2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红河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22 〕 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础制度

(一)明确保障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 70%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按照 “ 保基本 ” 和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户型、面积等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

(二)合理制定目标任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不能简单下任务、分指标,对于没有需求和需求不大的地方,不能盲目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需求为导向,科学确定 “ 十四五 ”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加快建立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采取改造、改建、新建、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根据 “ 十四五 ”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作为落实土地、财政补助、税费、水电气价格、信贷、债券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多渠道筹集。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在产业园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 30% 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安全。规范租住行为,严格租金和押金管理,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必须严肃追责、及时整改。

二、支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一是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二是 对各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三是 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政策,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的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优化审核流程。 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 “ 一网通办 ”“ 一站式 ” 办理,让数据 “ 多跑路 ” ,群众 “ 少跑腿 ” ,切实方便群众办理。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有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方式的,审批时限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

(三)强化资金支持。 州、县市两级财政 一是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资金支持; 二是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改投资规〔 2021 〕 696 号 ) 有关要求执行; 三是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专项债券资金支持。

(四)税费及金融支持。 落实国家税费、金融等政策。对于符合《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央、省金融政策,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银发〔 2022 〕 30 号)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红河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要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足额保障所需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

(二)做好政策衔接。 在满足本地区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推动化解城市存量烂尾楼。打通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通道,吸引全国优秀人才、云南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才俊到红河州就业创业。

(三)强化部门协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金融办、州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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