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川区区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9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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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22〕90 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 区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东川区支行:

《东川区区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区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 年 8 月 4 日

东川区区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 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储备粮安全经费保障机制 ,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的通知》(云财建〔 2022 〕 73 号)和《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昆财建〔 2021 〕 142 号 ) 要求 , 结合政府储备粮油管理政策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及东川区实际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 , 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合理承储费用的预算资金 , 包括 : 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从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注重绩效”的原则 , 确定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 , 建立储备粮财政补贴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履行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保障主体责任。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预算资金 , 管理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负责对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指导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监管,督促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履行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测算政府储备粮年度补贴资金需求,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区承储企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督促指导区承储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管理,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巡查,对区承储企业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东川区支行 ( 以下简称“农发行东川区支行” ) 履行政府储备粮信贷支持和监管责任。负责储备粮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企业储备粮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粮贷款资金;做好贷后库存检查,确保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对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区粮食承储企业履行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主体责任。对所申报的财政补贴资金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承担所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规范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依法依规申请、管理、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落实绩效目标;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的储备粮库存数量、请拨材料以及提供的会计、统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区级政府储备原粮费用补贴。

保管费补贴标准 : 每年每公斤 0.12 元;

轮换费补贴标准 : 每年每公斤 0.06 元;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 : 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九条  区级成品粮费用补贴(含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和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实行包干补贴。补贴标准 : 每年每公斤0.90 元。

第十条  利息补贴。区级政府储备原粮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数额、占有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销售回款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 , 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 , 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 , 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第十一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区级政府储备原粮保管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轮换费按轮换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 , 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

第十二条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区级政府储备原粮由区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及依据 , 由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区级政府储备原粮定额内损耗补贴包干在轮换费用补贴内,不得另行核定损耗补贴;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区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年度储备、轮换、购销计划及政府储备粮贷款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收储、轮换和购销方案,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需求,报送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结合粮食市场统计分析、日常监管及实地抽查等情况,对区承储企业上报的财政补贴资金需求进行审核,提出准确合理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需求,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年度补贴资金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报送的年度补贴资金部门预算进行复核,并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区承储企业根据储备任务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向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申报资料必须载明每项补贴对应的粮食品种、数量、仓位、收获年份、采购成本、补贴标准、出入库时间、销售价格、质量等级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利息补贴由农发行东川区支行按照储备粮贷款实际占用的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前置审核。

第十八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对区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复核后,从预算调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拨付区承储企业。需新增支出的,由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区承储企业。区承储企业要及时支付储备粮贷款利息及归还轮换价差亏损占用的贷款。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区承储企业必须通过保险公司对政府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区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列支。投保后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 由区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 ,差额部分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级财政承担 , 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或脱保发生的损失由区承储企业承担,脱保期的粮食不安排保管费补贴。

区承储企业粮库信息化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费用从储备粮保管费补贴中列支,不再另行安排企业的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销售回款后区承储企业要及时归还储备粮贷款。区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 , 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对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有步骤、分阶段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 指导督促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对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指向明确、细化量化、相互匹配、可比可测的补贴资金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 ,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 ,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 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至区财政局,做好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区承储企业负责落实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补贴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农发行东川区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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