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蒙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文旅发〔 2022 〕 1 号
各乡镇(街道):
现将《蒙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 年 7 月 20 日
蒙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设立蒙自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同时,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 蒙自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 (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蒙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蒙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及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蒙自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具体包括:
(一)蒙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列入蒙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记录和保存、传承教育、理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非遗展馆传习基地建设及抢救性记录工作支出等;
补助费补助具有蒙自地方特色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通过合理利用保护专项资金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设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库,并认真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十条 蒙自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本市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于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或变动的,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申报等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蒙自市文化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号)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四条 接受国家、省、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可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参照本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用好、用活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蒙自市财政局和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