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 2009 〕 132 号)要求,为促进就业,帮助未就业青年提高就业能力,鼓励引导辖区内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未就业青年见习,规范就业见习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法所称就 业见习是组织未就业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是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重要的就业促进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及就业见习岗位的开发管理,将其作为建立健全就业制度、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 确保见习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内部管理规范,有长期接收见习人员进行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三)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有利于提高见习人员就业能力。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并授予牌匾。年度内累计提供 100 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授予“曲靖市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三章 见习人员招用
第五条 见习人员招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坚持劳动者和见习基地双向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
第六条 就业见习岗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由见习基地与招用的见习人员共同依法履行《曲靖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
第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基地要以提高见习人员的综合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出发点,积极开发提供见习岗位,所开发提供的岗位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确保见习质量。
(二)公布信息。见习基地可通过部门网站、各类媒体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就业见习岗位招用人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见习期限、见习地点、招用时限、招用条件、报名方式、薪酬待遇、咨询电话等。
(三)见习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见习基地报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由见习基地进行资格认定。见习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
2、 16-24 岁的失业青年(限云南省户籍)。
(四)考察确定。见习基地通过发布招聘信息,搭建与见习人员对接平台。见习基地根据岗位性质、报名人数,可以采用考试、面试等形式对报名者进行考察,确定见习人员,签订《曲靖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明确期限与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
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后,见习期内按时足额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并及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出具见习证明。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出具就业见习证明,作为本人从业和岗位经历凭证,为其在就业市场中增强竞争力。
第八条 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见习基地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解除见习协议,并于解除见习协议之日起 7 日内,将人员名单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
(二)《曲靖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期满自然终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五)非法取得就业见习岗位资格的;
(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见习基地管理制度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见习的。
第九条 就业见习期限为 3—12 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第十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招用的,招用单位应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见习结束未被见习基地正式招用的见习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登记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第四章 见习补贴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见习补贴及核拨
(一)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见习基地应按时足额支付见习人员见习生活补助,及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人员见习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见习基地达到 10 人以上,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四)见习补贴核拨时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按月、季、半年、全年或者见习期满及时进行核拨。审核完成后,在资金拨付前须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 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见习宣传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 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未就业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确保国家、省和市有关促进见习的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协议签定、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和见习人员在岗、见习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或者年度检审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清退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和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就业见习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