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22〕7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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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政办发〔 2022 〕 78 号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麻栗坡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经 2022 年 7 月 4 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麻栗坡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8 日

麻栗坡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更好发挥粮食风险基金作用,增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1 ﹞ 691 号)、《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文财建﹝ 2022 ﹞ 13 号)和省州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麻栗坡县粮食风险基金由上级补助、县级预算安排、专户利息收入等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的其他收入构成,是县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制定和实施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粮食部门参与制定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协助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支出项目进行初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拨款通知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粮食风险基金的收入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的任务设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条 麻栗坡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文山州财政局核定。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财政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县级财政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县级自筹、上级补助和专户利息收入等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的其他收入。储备粮轮换顺差收入可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

地方自筹是粮食风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每年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应不低于州财政局核定的规模数。其中核定规模数部分可以采取年初一次性到位或者按季均衡到位的方式,采取年初一次性到位的要在每年 2 月底前拨付到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采取按季均衡到位的则要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付到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上级补助是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粮食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年结转结余、当年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不得抵顶县级每年应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

第三章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政府储备粮储备期间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2 .政府储备粮正常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

3 .县级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储备粮平抑粮食市场价格所发生的粮食差价支出。

4 .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的利息补贴。

5 .未销售的保护价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6 .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补助。

7 .粮食风险基金在满足规定的必保支出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等粮食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重点确保县级储备粮所需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不得列支非粮食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并要有相应文件作为拨付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等涉及企业单位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由企业单位提出补贴申请,粮食部门根据有关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财政部门复核后会同粮食部门制发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开具拨款凭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利息和费用补贴原则上应按季预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15 日之前拨付到位。若采取半年预拨等其他拨付方式的,应确保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按季拨付的序时进度。

第十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款凭证后在 3 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因故不能按时拨款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并解释原因,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尽快拨款。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资金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资金拨款凭证的次日通知财政部门,后者须尽快查明原因并告知农业发展银行,如有错误则重新办理拨付手续。拨付资金后,农业发展银行应及时将回执通知财政部门。如发现财政部门挪用或违规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要及时报告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和州财政局。

第十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第四章粮食风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县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级预算编制工作,统筹安排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会同粮食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预算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月初,农业发展银行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月明细对账单,县级财政部门应编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月报,经与开户农业发展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上报州级财政部门,州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县财政局应编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经县级粮食部门和开户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上报州财政局,并抄送州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州财政局审核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决算报表,经同级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非粮食方面开支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被上级财政部门通报的,由县人民政府对县财政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函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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