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川区促进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7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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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22〕76 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 促进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办、局,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东川区促进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已经六届区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6 月 28 日东川区促进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支持鼓励区内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大做强,加快推进东川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东川商贸服务业不断繁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结合东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入库标准为: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全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纳入统计核算类的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入库标准若有变动,以统计部门要求的申报营业收入为准。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扶持范围

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

第四条  扶持条件

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必须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及统计基础工作较为规范。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的扶持

(一)对月度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入库第一年度统计联网直报数据同比增速为正增长的,一次性扶持 5 万元。

(二)对年度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入库第一年度统计联网直报数据同比增速为正增长的,一次性扶持 4 万元。

(三)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在库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年度同比增速(新入库企业第一年度统计联网直报数据除外)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达到扶持要求的企业,区人民政府每年均给予扶持。

1. 对当年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包含大个体)销售额年度同比增速达 20% 以上的,每户企业按年度净增长额(营业额)的0.2% 进行扶持 , 每户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 3 万元。

2. 对当年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 包含大个体 ) 销售额年度同比增速达 18% 以上的,每户企业按年度净增长额(营业额)的0.3% 进行扶持,每户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 5 万元。

3. 对当年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包含大个体)销售额年度同比增速达 20% 以上的,每户企业按年度净增长额(营业额)的 0.5% 进行扶持,每户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 3 万元。

4. 纳入统计核算类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同比增速达20% 以上的,每户企业按年度净增长额(营业额)的 0.2% 进行扶持,每户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 3 万元。

(四)经区商务投促局、区统计局认定,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且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为正增长的,每年扶持该商贸服务企业 1 万〔元给予管理人员(含统计员)〕。

第四章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申报、界定及审核

第六条  区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区统计局每年要求的入库申报时间,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由企业填写限额以上企业申报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经区商务投促局初审后会同区统计局按程序报批,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的认定以上级统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五章 扶持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进行扶持,扶持实行年度考核、月度评价制,年度考核时间为次年 3 月 15 日前,月度评价为次月 10 日前。所需扶持资金从每年的产业发展资金中解决。

第六章 评审机构及扶持兑现程序

第八条  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培育和发展扶持工作由区商务投促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区商务投促局每个年度提出扶持的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对区委、区政府审定通过的扶持资金,由区商务投促局进行兑现,涉及服务业企业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兑现。

第十条  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区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根据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开展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区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投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截止。原东政办发〔 2013 〕 153 号文件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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