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
永人办发 〔2022 〕 11 号
永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 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
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 》 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级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已经 2022 年 5 月 24 日永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此通知
永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30 日
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
形成及处理办法
( 2022 年 5 月 24 日永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永平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时,综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依法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意见。
第三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议题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选择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审议议题的选择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合法规范,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具体可行、便于落实,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应当组成调查组围绕审议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专题调查研究,掌握全面情况,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并向县人大常委会议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就审议议题开展调研,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作准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时间。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审议议题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形成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室根据调研情况负责起草初稿,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讨论稿,提请常委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分组或联组审议后,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室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充实完善,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审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后形成县人大常委会文件,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后 3 个工作日内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同时报送中共永平县委,印送有关单位。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办,提出办理要求。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办理审议意见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 3 个月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的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不能在要求的时限内研究处理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确定延长时限。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注重回应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室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室应当加强与审议意见承办单位的联系,督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掌握了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经县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相关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跟踪调研等方式进行督办,对承办单位推诿、敷衍、延误处理的,应当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和基本满意未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由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常委会重新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也可采取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等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议可视情况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相关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刊载在《永平人大》期刊或县级媒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视察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需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