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
永人办发 〔2022 〕 10 号
永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 永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 的通知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级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永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经 2022 年 5 月24 日永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此通知
永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30 日
永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 2022 年 5 月 24 日永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活动,完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主任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县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室、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或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须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和列席人员名单;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讨论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三)初审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方案草案、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工作报告草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草案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
对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调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有关人员。
(七)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八)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
(九)根据有关安排组织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
(十)讨论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向常委会提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与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三)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决定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方案,并交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十五)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等重大活动。
(十八)讨论、决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指导和协调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九)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依法审查、许可司法机关对县人大代表因涉嫌犯罪采取强制措施,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确定。
(二十)研究提出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及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十一)决定常委会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二十二)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集。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非涉密议题,原则上应在主任会议前将议题送达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列席人员,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列席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认真研究思考,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程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果确需改变,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九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至少 3 天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主任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于会前 5 天通知汇报机关。汇报机关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将书面材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并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汇报,听取意见。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行文时,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提交相关常委会副主任审定后提请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