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川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宾政办发〔202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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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宾政办发〔 2022 〕 11 号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川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宾川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5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纳入县本级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

(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县财政,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不得坐支。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和预算安排工作。县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单位(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印发年度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县属企业根据县财政局通知要求,向监管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

(一)应缴利润,每年 5 月 31 日前,由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文件等材料;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材料,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材料。

第八条 县属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无预算单位挂靠的企业直接报送县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县财政上缴利润。上缴比例由县财政以年度可供出资人分配利润为基数,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和县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政策,由县财政会同企业监管部门,提出企业应交利润的上缴比例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扣除上缴财政之后,其余作为任意盈余公积金,留存企业用于资本积累。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

第十二条 县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权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复核。

第十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收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入库。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导致不能完成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的,报经县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管理,将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县级预算单位组织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对不按规定上缴的企业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应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各项工作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县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各企业、预算单位和负责企业年度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缴库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审计和纪委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隐瞒、拖欠、挪用、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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