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文件
盘水通〔 2022 〕 18 号 签发人 : 饶 劲
关于印发《盘龙区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 搬迁移民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泉、茨坝、松华街道办事处:
根据《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 盘龙区松华坝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补助办法 > 的通知》( 盘政发〔 2021 〕 12 号 )要求,经我局研究,现将《盘龙区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搬迁移民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
2022 年 5 月 19 日盘龙区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搬迁移民 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盘龙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搬迁移民生活补助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通〔2019〕3 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龙区松华坝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盘政发〔2021〕12 号)等相关政策,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水库移民生活困难,强化补助资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补助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已搬迁移民人口,但不含实施回迁等违反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相关保护政策法规行为的人员。
根据《盘龙区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移民搬迁方案》(盘办通〔2011〕32 号)相关规定,涉及“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补助对象死亡的”三类情况的移民,从次月起停发补助,不再属于补助对象。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标准
第三条 补助资金来源于市级预算资金和区级预算资金。
第四条 盘龙区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搬迁移民生活补助标准为:我区移民与合法新增人口从2019 年开始,生活补助由600 元/人/月调增到700 元/人/月,此后补助标准每年递增100元/人/月,相关费用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
(一)移民长效补助
从2019 年开始,参照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合法新增人口长效补助
从2019 年开始,参照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移民与合法新增人口区级生活补助
今后每年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我区设定的移民生活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四)已死亡移民的长效补助
从该移民死亡次月起,按月给予该移民家庭死亡移民原标准350 元/人/月的长效补助,相关费用从区财政拨付资金中支出。对在补助实施期内移民死亡后存在特殊情况的,由区级移民管理部门、茨坝街道办事处和移民原属街道办事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共同研究后处理。
(五)两节慰问
在春节与中秋节对已搬迁移民家庭开展慰问,按照两个节日共给予200 元/户的标准进行慰问,由区级财政承担。
(六)移民安置房物管费补助
对原松华坝水源保护区一级核心区移民在德惠小区的1670 套安置房实施物管费补助,由盘龙区水务局从区财政拨付资金中列支给德惠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物管费补助标准为0.95 元/月/ ㎡ ,共计102336.78 平方米,每年物业管理费为116.664 万元。搬迁安置房产权证办至移民名下后,物业费由移民居住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 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第五条 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移民长效补助发放方式为按月发放:即当月审核发放上月移民长效补助。属地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相关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并于每月5 日前将上月补助应发人员名单、核减人员名单、低保调整人员名单及补助金额上报盘龙区水务局(相关金额汇总表应加盖公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有死亡核减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复印件、村组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低保调整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调整相关证明。
第六条 区水务局完成对属地街道办事处所报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审核工作后对接街道,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0 日前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件提交至区水务局。
第七条 收到结算票据原件后,区水务局于每月15 日前将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移民长效补助资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拨付至街道。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0 日前将银行发放回执、相关凭证、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交至区水务局。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区财政局做好移民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工作;区水务局作为盘龙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按规范程序对移民补助资金进行申请、拨付,负责本级移民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对下级各属地街道移民补助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按期完成移民补助资金兑付、公示工作,负责本级移民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做好移民补助发放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区水务局作为盘龙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应严格内控制度,对审核、汇总、财务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形成本级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各属地街道严格按照规定,在街道、社区公示栏或是政府门户网站,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开公示,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享受移民补助资金的人员,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后,导致拘留、刑拘的移民,拘留、刑拘期间将停发移民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现行制度制定实施,如出新细则按新细则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