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业小组组织活动办法》的通知(官人办〔2022〕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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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官人办〔 2022 〕 10 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 业小组组织活动办法》的通知各街道人大工委,区人大各专(工)委、室:

经官渡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业小组组织活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5 月 17 日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业小组

组织活动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区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发挥代表的专业性,增强代表履职实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专业小组(以下简称代表专业小组)是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和保障下,根据代表个人特长和意愿,按照行业相同、专业相近的原则集中起来开展活动的组织形式。

每个代表专业小组一般由 5 — 15 名代表组成,每名代表原则上只参加一个代表专业组。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结束后三个月内,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工委)应当会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工)委)机构组建代表专业小组。

第四条 各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组建代表专业小组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代表专业小组的名称、规模以及建议人选名单等。

建议人选相互冲突的,由各专(工)委协商调剂。

第五条 代表专业小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至 2 名。组长和副组长由各专(工)委从成员中提名。

代表专业小组的分组名单由人事工委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六条 各代表专业小组在各专(工)委的指导下制定活动计划,负责牵头主持各项活动开展,进行工作总结。

第七条 各代表专业小组要在提高实效上下功夫。坚持专业、精准、深入、实效原则,在深入调研,广泛收集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精心策划,扎实开展每一次活动,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代表专业小组应在各专(工)委的指导下,积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区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情况开展活动。

第九条 代表专业小组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专业培训,组织政策、业务及相关内容的学

习或情况通报,召开座谈会或者专题研讨会;

(二)列席相关会议,走访联系群众;

(三)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参加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

(四)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了解属于该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视察报告或者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活动。

第十条 各代表专业小组可采取以 “ 6 +N” 的活动方式进行组织实施。

“ 6 ” 即指 “ 六个一 ” 活动: 一是 组织一次专题学习,根据活动主题,在活动前组织小组成员学习相应的政策、规定等,通报全区工作要求及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问题和要求。 二是 组织一次走访联系(调查)。组织和要求成员集中或单独,以明查暗访或实地走访等形式,实际实地了解情况。 三是 开展一次座谈。根据需要,组织涉及部门和相关人员,召开一次座谈会,全面了解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建设。 四是 组织一次调研。开展专题调研,全面、细致、深入掌握实际情况,推动相关工作落实。五是 实施一次视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组织一次视察,实际实地提出问题,问询情况,精准把脉。 六是 形成一个报告。结合走访、视察、调研等活动情况,形成一个高质量的调研或视察报告 ,切实做到情况分透彻,问题查找准确,建设提得到位。

“N” 指各专业小组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特色、有亮点的代表活动。

第十一条 各代表专业小组加强活动阵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创建专业代表活动阵地,并加强管理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各代表专业小组活动时,需要联系区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各牵头专(工)委协助安排。

第十三条 代表专业小组依照本办法开展活动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应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推诿拒绝。需要向有关国家机关了解情况的,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者该负责人委托的相应人员应该参加。

第十四条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形成的有关报告交由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各牵头专(工)委转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处理,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和反馈。办理情况同时通报区人大人事工委。

第十五条 各专(工)委应当加强对代表专业小组的服务和管理。代表专业小组的基本情况、活动计划和总结、调研视察报告等有关材料交各专(工)委和人事工委登记存档。

第十六条 代表参加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可以形成有关报告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听取一次代表专业小组活动情况汇报,交流总结经验,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列入每年的代表经费预算中。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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