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能源局关于实行“一矿一策” 监管工作的通知(富能源安〔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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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能源局文件

富能源安〔 2022 〕 8 号

富源县能源局关于实行“一矿一策”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能源分局,煤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有关会议要求,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 2020 〕 25 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汲取近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深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精准制定 “ 一矿一策 ” 监管方案,经县能源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地方煤矿实行 “ 一矿一策 ” 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风险分析研判。 各能源分局、煤矿要定期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年度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以下重大风险或隐患。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违规串联通风;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三)重大灾害治理方面。 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不健全或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灾害防治设计;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未开采保护层;矿井采掘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突出矿井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能缺失或未发挥作用;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煤矿企业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 未按规定配齐 “ 五职 ” 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 两个关键人 ”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六)煤矿建设项目方面。 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组织施工;建设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矿井没有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没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施工。

(七)淘汰退出煤矿方面。 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煤矿没有制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中没有明确生产工作面和生产时限,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

(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内容。

二、强化精准监管。 各能源分局要建立完善 “ 一矿一册 ” 重大安全风险台账,精准制定 “ 一矿一策 ” 监管工作方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一)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各煤矿要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管监察机构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

(二)紧盯煤矿生产建设的关键环节、关键时段,用好信息化手段。 各能源分局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进行超前分析研判,确定辖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

(三)用好分析研判成果。 各能源分局对确定的重大风险,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同时,要及时调整监管执法计划,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煤矿要重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各能源分局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风险防控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日常监管检查情况,指出辖区煤矿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及时发布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五)及时处置重大安全风险。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煤矿对重大安全风险没有有效管控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整改消除,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罚,及时采取挂牌督办、黄(红)牌警告、警示约谈等方式,强化整改督办。

三、强化监管重点。 各能源分局、安全检查组要立足煤矿实际,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坚决防范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一)对标《富源县地方煤矿 季度 “ 一矿一策 ” 监管责任清单》认真开展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制定防控具体措施或办法,切实加强对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突出监管重点,聚焦煤矿瓦斯、水害、防灭火、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风险和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煤矿,开展针对性的监管检查,督促煤矿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三)坚持 “ 四个对待 ” ,认真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隐患问题排查,动态调整风险清单、隐患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把风险化解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前面。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煤矿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每月开展 1 次自查自改,并将发现的风险隐患汇总整理,上报辖区能源分局;各能源分局每月收集整理辖区煤矿上报风险隐患情况,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分析汇总辖区煤矿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别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监督整改责任人、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上报县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安全生产监管科每季度整理一次,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并根据情况下发清单,督促问题整改,做好跟踪复查,确保风险可防可控,隐患整改到位。

附件:富源县地方煤矿 季度 “ 一矿一策 ” 监管责任清单

富源县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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