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福贡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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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福贡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救灾物资管理 ,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 提高救灾应急能力 ,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福贡县应急管局制定了《福贡县县级救灾物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 2022 年 4 月 11 日

福贡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管理 ,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各乡镇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 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三条 县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 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各乡(镇)负责所储县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每月 5 日向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本乡(镇)所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应对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 , 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县应急局监督各乡(镇)储备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五条 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六条 储备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各乡(镇)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够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单位应拒绝入库。县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 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七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核销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对经批准核销的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完成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 , 向县应急部门报告上年度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九条 县级对储备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 , 专项用于储备单位管理储存县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 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和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等项支出。管理经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储备县级救灾物资金额的 6% 核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条 调运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各乡(镇)应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情况下,可申请调用县级救灾物资。各乡(镇)申请调运使用县级救灾物资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 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 本级救灾物资总量, 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申请县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和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调拨方案后,下达动用指令。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后补书面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调拨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本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同级救灾物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管理经费由使用地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发放县级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 , 经乡镇(街道)相关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人员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县级救灾物资或本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放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回收处置和报废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县级救灾物资,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县级救灾物资,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 , 不再进行回收。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 整理等费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本级国库。回收工作完成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适时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督查县级救灾物资回收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 , 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

( 一)对需报废的县级救灾物资须报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 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

( 二)需报废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 , 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由县核实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 三)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 , 要及时清理出库 , 做好销账记录 和残值回收工作 , 处理报废县级救灾物资残值收入 , 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 , 全部上缴县级国库。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按照 " 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 ” 的原则,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 效评价工作 , 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 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 接受各方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本级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工作 , 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县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 , 对县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 , 并自觉接受应急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应急管理部门批 准擅自动用县级救灾物资的 , 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 ,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 , 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 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 , 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 , 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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