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甸县2022
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鲁甸县2022 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4 月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鲁甸县2022 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11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建设坚持“聚焦精准、脱贫导向,群众参与、公开透明,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所安排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安排及审批
第四条 按照“缓、急、优、劣”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细化分解,确定项目投入优先级次。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中的项目,按照“先入库、后进盘”的原则,根据优先级次,从县级巩固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入库一批。
第五条 围绕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坚持现行标准,精准做实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库规划,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重点在产业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及雨露计划、小额信贷等与脱贫成果巩固联系紧密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实施前,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规划,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邀请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或规划组织评审,杜绝出现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饮用水源地、公益林等负面情况,方案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实施单位要建立群众参与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工程难度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到村到户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实施,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工程难度大、技术要求高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程序实施。对口帮扶资金由县级财政拨付至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资金支付程序报账,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准确,确保帮扶资金支出具有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按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
第四章 项目公示公告
第九条 公示公告范围。项目库内的项目、列入涉农整合方案实施的项目全部纳入公开范畴,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十条 公示公告内容。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坚持分级分类公示公告,县级公示公告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规模、受益对象、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期限等内容;县级实施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级公示公告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及规模、受益对象、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实施期限、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公告方式。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分级进行公示公告。县级通过鲁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公开,县级实施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公示牌(栏)或其它方式公开。在村级公告实施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要加强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重要意义、效益等方面的宣传,提高群众参与率、知晓率和认同感、获得感,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五章 项目监管及验收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下达到县,县乡村振兴局10日内提出项目安排计划,项目实施单位15日内完成实施方案或规划编制,项目主管部门7日内完成评审,审批部门7日内完成批复,批复后1月内启动实施。超过2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对于超期未完工项目形成结余结转资金的,按省级有关政策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的监管机制。项目批准实施后,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扩大投资概(预)算,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工。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各个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完工后,乡镇(街道)先组织初验,并附“一请示四报告”(项目验收请示、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初验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收到请示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按规定组织县级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确权、资产移交,共同做好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县级验收,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不再另行组织县级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进行资产交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前期、施工过程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要注重脱贫成效巩固,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责任:
(一)由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划等不成熟导致项目推进迟缓或无法启动的,由项目建设部门承担责任。
(二)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项目建设迟缓,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三)由于工程建设推进不力导致项目建设迟缓,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责任。
(四)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项目建设迟缓,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
(五)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项目建设迟缓,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六)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项目建设迟缓,由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七)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项目建设迟缓,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单位按规定每月向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该办法在实行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