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个旧市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个政办发【2022】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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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个政办发〔 2022 〕 20 号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个旧市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

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就业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个旧市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就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3 月 24 日

个旧市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 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就业实施方案

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致贫返贫风险防控机制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切实解决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就业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充分认识就业帮扶工作的重要性,采取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措施促进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实现就业、稳定增收,有效发挥就业在巩固脱贫成果中的重要作用。

二、开发目的

各乡镇(街道)结合本辖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乡村振兴、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需要,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开发一批乡村环境综合保洁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河(湖)道管理员等为农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的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实施就业帮扶。

三、安置对象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对象是:具有我市户籍、 16 周岁以上、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农村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中的家庭成员。

四、补助标准

本方案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待遇参照州级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 800 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其中 500 元为基础性工资补助,300 元为绩效性补助,考核合格后发放。对没有足额完成劳务数量或达不到工作标准的、劳务出勤时间不够或出工不出力、考核不合格等人员,不给予补发,并进行动态调整。

五、资金来源

本方案开发安置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助资金从各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岗位开发管理

(一)分级管理原则。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工作由市级统筹组织、乡镇(街道)主体管理、村委会(社区)配合实施操作,实行 “ 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 ” 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由各乡镇(街道)统一开发、统一聘用、统一管理考核。

(二)审批程序管理。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乡村振兴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具体人员招聘按省、州出台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程序文件进行。

(三)岗位履职考核。 由各乡镇(街道)负责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从岗位工作量、工作实绩、群众评议等方面综合考量,具体考核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七、资金管理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资金按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管理要求,严格 “ 专款专用 ” ,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资金实行按年申报、按时拨付、据实核定的管理方式,各乡镇(街道)向市乡村振兴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申报所需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提交《个旧市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个旧市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人员名册》(附件 2 )《个旧市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人员年报表》 (附件 3 ),经市乡村振兴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下拨各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社局加强对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及人员审批,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上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市乡村振兴局做好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政策宣传、报名组织、招聘安置、台账建立、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对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

(三)加强宣传动员。 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政策,扩大政策知晓面,动员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报名应聘。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做好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工作,坚持杜绝将不符合规定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五)其他。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具体管理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通〔 2021 〕 81 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九、实施时间

本方案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1. 个旧市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

2. 个旧市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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