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发〔 2022 〕 4 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
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罗平县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21 日罗平县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确保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和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 2021 〕 30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 2021 〕 18 号)、《粮油储存技术规范》及《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关于印发 < 曲靖市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曲发改粮储供〔 2021 〕39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是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经部门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确定的储备品种。
第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权属。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储备规模、品种及质量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按市下达的规模确定,并根据规模变动及时调整。
第五条 县级成品粮油品种。成品粮品种为大米和小麦粉,成品油品种为大豆油和菜籽油。
第六条 储备质量等级要求。粳米为国标三级(含三级及以上),小麦粉为特制二级(及特制二级以上),大豆油为国标一级,菜籽油为国标四级(含四级以上)。
第七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执行按照《云南省粮食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云粮发〔 2018 〕 2 号);相关标准符合粮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条 县级成品粮油流向。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成品粮油的数量,不得将不合格的成品粮油流入口粮(油)市场。
第三章 承储企业选定
第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县有关规定及本暂行办法,承担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并根据需要选定承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类型: 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罗平县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粮油储备企业、购销企业、加工企业、批发企业、物流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
(二)仓储条件: 具备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罐),以及与成品粮油储备功能、出入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检测能力: 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承储的成品粮油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需要;
(四)诚信能力: 组织机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人员配备 :配备相应的统计、财会、仓储管理及检化验人员。
第四章 计划下达和库存管理
第十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下达的计划包括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要求等。
第十一条 承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罐)及仓储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仓房(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密闭、防潮、通风等性能。有确保成品粮油保鲜储存的技术,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仓(罐)存放。
(一) 储存仓(罐)号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罐)号的,须报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仓(罐)外立面统一悬挂 “ 罗平县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 ” 专牌。
(二) 成品粮原则上采取包装储存,需做到包装完整、数量准确、码垛整齐、垛型统一、堆叠安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堆、卡;确需散装储存的,仓储设施需满足有关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且承储企业需具备快速包装能力,并报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验批准后方可实施;成品油原则上采取散装罐存,确需小包装存储的需报经县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 粮油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及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袋(桶)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存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 “ 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专卡 ” ,定期检查分析粮(油)情,做好粮(油)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仓储保管工作到位,常年实现 “ 一符、四无 ” ,即:账实相符,无虫、无鼠雀、无霉变、无事故。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检验制度,定期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验。成品粮油出入库要实行抽检和索证制度,确保政府储备成品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轮换和动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粮(油)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自主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 90% 。
第十九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不及时,造成品质下降,形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应急时 “ 拿得出、调得动、运送快、用得上 ” 。
第二十一条 政府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采取先动用后结算的方式。待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二十二条 县级成品粮油的轮换采取价值不变,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成品粮油,按轮出成品粮油的入库成本记帐。
第六章 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承储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按县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成检查组进行一次成品粮油库存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检查结果作为拨付政府补贴的一项依据。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承储企业保底规模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标准及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提出停拨或扣减补贴资金的意见,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