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玉市建通〔 2022 〕 9 号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市政局、综合执法局,局属各科室(单位),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城【 2016 】 402 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严格管理,经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第 13 次局务会、 2021 年第 29 次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县(市、区)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城镇燃气工程源头治理至关重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又是民生工程,随着城镇化发展对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管理负责制,加强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系统提升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是指导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科学布局城镇燃气设施、明确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依据,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于 2022年 6 月底完成编制或修编。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
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和即将发布的《云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每年定期开展以城市燃气储备站、燃气输配场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等为重点的拉网式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T50811-2012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燃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程,依法规范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建立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退出制度。鼓励液化石油气企业兼并重组、规模化经营,优化整合经营网点,建立标准配送中心,统一运输、配送和售后服务。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对燃气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不提供燃气供应服务。
四、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重点
(一)明确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城【 2016 】 402 号)文件要求,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城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省级负责以外,其余 “ 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市政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集中统一代为实施,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燃气管理工作,各地建设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县(市、区、含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工程监督管工作,实行项目建设 “ 三同时 ” ,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等工作。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省级和市级重点城镇燃气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备案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备案等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城镇燃气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备案等工作。
(二)强化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强燃气工程设计,依法办理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要加强燃气工程全程监管,所有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备案的工程不得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工程严禁投入运营。
(三)稳妥推进历史遗留项目。 全市 2018 年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止,期间开工建设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城镇燃气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配合,建设单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采取邀请云南省燃气行业专家把关,五方责任主体参加的验收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五方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别阐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并书面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是否同意通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建设方出具验收会议纪要。以专家书面竣工验收意见代替监督管理工作及监督报告,到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后续手续。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构建设
城镇燃气工程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随着中国-缅甸天然气管网的开通,燃气建设和管理任务更加繁重,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乏的矛盾十分突出,远远不能适应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和人员编制,确保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六、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体系
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管理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对老旧(老化)腐蚀严重的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加大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居民用户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户的安全检查。督导企业完善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资金、人员、机具等设备,切实提高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在过渡期执行过程在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建设科联系;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电话: 0877‛2024614 ;市住建局市政建设科电话: 0877‛2664391 。
附件: 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
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授权委托玉溪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开展全市城镇燃气工程建
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