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人办发〔 2022 〕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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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
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及各专工委、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经县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梁河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此实施。
梁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4 日
梁河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 2022 年 3 月 16 日梁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一委两院”积极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公平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
(二)县监察委员会;
(三)县人民法院;
(四)县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办理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人大代表视察建议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情况;
(五)“一府一委两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工作评议年度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议决定,主任会议确定工作方案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被评议单位。
第七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工作评议领导小组,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被评议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为评议调查组走访、调查等提供便利和服务,不得回避、拖延、妨碍和拒绝评议。对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的,被评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工作评议程序: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评议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评议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开通热线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被评议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调查组根据工作考核标准,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检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评议分宣传动员、评议调查、常委会会议评议、督促整改四个阶段进行。评议调查时应深入被评议单位及基层单位了解情况,开展民主测评,被评议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在 30 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测评; 30 人以上的单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测评,可邀请被评议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参加测评。
(五)调查组调查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被评议的单位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在评议会议召开前 15 日报送县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工作报告,于会前 10 日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前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应安排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人员列席。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并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按照常委会应到会组成人员计算,获得好评票数达到 90 %及以上的,为工作成绩“满意”单位;获得“满意”和“比较满意”票数在 80 %— 90 %的,为工作成绩“比较满意”单位;获得“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票数在 60 %— 80 %的,为工作成绩“基本满意”单位;获得“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票数在 60 %以下的,为工作成绩“不满意”单位。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反馈县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同时向县委报告。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在接到评议意见的 1 个月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在 3 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测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仍为“不满意”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工作评议为“满意”的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通报表扬,工作评议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