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造世界 “三七之都”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发〔202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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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南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

广政办发〔 2022 〕 139 号县直有关单位:

《广南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4 日

广南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为切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1 〕 101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16 〕 81 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 (云价价格〔 2017 〕 156 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 2016 〕 306号)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发〔 2017 〕 259 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广南实际,特制定广南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为切实抓好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价格形成机制相关工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单位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分管物价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价格形成机制的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督促落实等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等工作。

按照工作职责职能,县发改局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做好成本监审、组织听证、水价批复,组织水价改革验收等工作;水务局负责提供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的各项成本,财政局、农科局积极配合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二、农业水价制定方式及构成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 2021 〕 676 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水价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 2022 〕 76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利于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县属水利工程(小〔二〕型水库以上)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水利工程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农业终端水价由国管水源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 ( 管网 ) 水价两部分构成。农业水价包括全成本水价和运行水价。全成本水价也称补偿成本水价或完成本水价,涵盖了水服务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投资成本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费。运行水价也称维护成本水价或保本成本水价,是指全成本水价基础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费,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的水价。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供水生产成本为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农业水价不计利润和税金。本次水价测算分国管水工程(含渠道工程和管道工程)水价、末级供水工程(乡镇管水工程的末级渠系和末级管网) 2 大类。

三、农业水价制定原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8 号)开展农业水价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非农业、多种经营、社会公益等;分环节 ( 或级次 ) 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 ( 或级次 ) 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农业水价各类收费标准核定后,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 3 至 5 年调整一次,前 5 年达到运行成本水平, 5 年后逐步达年全成本水平。

四、农业水价测算范围

农业水价测算包括全成本水价和运行水价。全成本水价涵盖水服务的全部成本,也称补偿成本水价或完成本水价,其中包括投资成本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费。运行水价指全成本水价基础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费,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的水价。也称维护成本水价或保本成本水价。本次农业水价测算范围是小(二)型水库以上水利工程及灌溉沟渠的各项运行成本。

五、合理确定农业供水价格

制定农业水价调整,在完善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供水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稀缺程度、农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制定农业供水价格。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首先将农业水价将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逐步实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云政办发[2016]81 号 ) 改革要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至少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其他灌区要加快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成本管理,逐步实现按成本定价。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或调查,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暂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或可研报告为基础进行成本测算,制定临时农业水价并设定执行期限,到期后再进行成本监审,制定正式农业水价。由供需方协商定价的,要充分尊重用水主体意愿,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农业灌溉模式相似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六、实行分类制定价格

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定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等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七、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在具备精准计量条件下,应逐步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加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可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 2019 年版),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 10%( 含 ) 以下的部分加价 20% ;超定额 10% 至 30%(含)的部分加价 50% ;超定额 30% 至 50% (含)的部分加价 100% ;超定额 50% 以上的部分加价 200% 。在用水效率低,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以及农村土地流转、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灌区,建立供水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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