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财建〔2022〕14 号
洱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洱源县县本级粮食风
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洱源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县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洱源县委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洱发〔2020〕12 号)规定,参照《大理州州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大财建〔2022〕7 号),结合近年来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研究制定了《洱源县县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切实开展好县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绩效。
2022 年2 月24 日洱源县县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洱源县委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洱发〔2020〕12 号)规定,参照《大理州州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大财建〔2022〕7 号),结合近年来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是对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年度拨付给承担县级储备粮油储备任务企业的各项补贴支出,含储备费、轮换费、利息补贴等资金的管理使用,企业落实粮油储备任务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目标及原则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资金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时调整。
第三章 评价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评价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和粮食储备的方针政策;
(二)中央和省、州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印发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年度储备粮油计划规模;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粮食风险基金审计报告;
(六)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粮食风险基金检查结果;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县本级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拨付。主要评价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助给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时间效率。
(三)资金监管。主要评价行业管理部门在县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使用绩效的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县级储备粮油计划规模,储备企业数量,粮仓分布情况等;年度轮换计划下达及验收情况;年度储备粮油质量检查,年度库存清查等监督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承储企业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企业储备计划及完成情况;年度轮换计划及完成情况;储备粮油储备安全、质量等日常管理检查情况;年度储备粮油库存清查情况;储备粮油贷款及利息支付情况等。
(五)减分指标。主要评价企业在储备粮油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减分事项。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储备粮油的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1 月30 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报县级储备粮油主管部门。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企业开展当年度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职能部门相关材料后,审核分析评价全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各项绩效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指标要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于每年3 月5 日前向县财政局提交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县财政局在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基础上,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审核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对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 分)、良好(≥80 分,<90 分)、及格(≥60分,<80 分)、不及格(<60 分)。
第十一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的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标准制定的因素之一。
第十二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表
2.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分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