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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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市属

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 2022 〕 10 号

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 67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景洪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22 年 1 月 26 日

景洪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监管企业各自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办发〔 2021 〕 8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发〔 2019 〕 12 号)和《中共景洪市委办公室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办发〔 202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委托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相关规定,将部分企业委托有关部门实施监管。委托主体分别为“委托方”“受托方”和“委托监管企业”。

“委托方”是指市政府授权的景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受托方”是指委托监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单位,由市国资委委托主管部门或单位管理所属企业。

“委托监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需要进行委托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委托监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企分开。委托监管企业出资人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变更为市国资委,实现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与委托监管企业产权分离。

(二)权责清晰。市国资委与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的形式,清晰工作边界,明确双方权责。

(三)管理规范。实施委托监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统一要求规范运作。

第二章 委托方职责

第四条 委托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应由委托方登记、备案、审核、审批、核准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受托方进行国资监管业务指导,并对受托方的履职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或备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免;对企业领导班子任免情况进行备案和监督检查。

(三)企业党建和纪律作风建设。履行对委托监管企业党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的工作指导。

(四)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管理。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方案。

(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受托方共同推进委托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六)国资收益收缴管理。汇总编制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督促委托监管部门和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和监督检查。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核销、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抵押贷款、捐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政策文件应由委托方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托方在对委托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受托方反馈并要求按照制度和文件的规定及时纠正。

第六条 根据工作情况,对不适宜继续实行委托监管的企业,由委托方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与受托方解除委托监管协议,实行直接监管。

第三章 受托方职责

第七条 受托方应当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国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受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党建、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

第九条 受托方负责委托监管企业日常监管和人事管理,代行部分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报委托方任命;负责对纳入市委或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并报委托方备案;做好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薪酬兑现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按规定向委托方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负责所属企业国资收益收缴及预算管理。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所监管企业上交国资收益。

(三)负责重大事项初审。负责企业公司章程、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初审并报市国资委审批;对企业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捐赠事项按照国家、省、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履行报告、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四)负责业绩考核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经营目标,负责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和报告、备案工作。

(五)负责企业日常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民主管理等制度,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对委托监管企业增设业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并报委托方备案。

(六)健全监管组织和制度。明确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内设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议事机构。

(七)披露企业重大信息。受托方有义务就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主动向委托方定期披露。

(八)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委托监管企业职责

第十条 委托监管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资监管的统一要求,依法自主经营,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目标。

(一)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报送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方案到委托方审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效益情况,向受托方提出内设机构调整和聘用(解聘)人员申请,待取得批复文件后具体实施。

(二)按规定向受托方上报企业重大事项和经营、财务状况。制定经营目标,接受受托方经营业绩考核。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接受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管事项监督检查。

(五)其他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监管企业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委托监管企业具体情况,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期限、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内容。

委托监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实施委托监管的,需重新签订委托监管协议。

第十三条 委托监管各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职责,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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