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龙湖流域肥料经营管理办法(石农科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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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异 龙湖流域肥料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农科规〔2022〕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县农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异龙湖流域肥料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异龙湖流域肥料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2 年1 月26 日(此件公开 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州驻屏单位。

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 年1 月26 日印发附件:

异龙湖流域肥料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肥料经营、使用行为,有效削减异龙湖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 异龙湖流域内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龙湖流域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县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异龙湖流域内的肥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肥料经营市场主体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及质量和价格违法行为。县供销部门负责引导供销合作社规范经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科学施肥的宣传引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异龙湖流域内肥料经营主体从事肥料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对经营的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识合格负责; (三)经营主体要根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作物化肥使用定额标准限量销售化肥; (四)做好肥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六)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异龙湖流域内肥料经营主体应建立肥料购销台账制度。 肥料经营主体购进肥料时,应向肥料生产或批发企业核对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对实行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备案管理的肥料产品,还应当留存其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采购台账需如实记录肥料的名称、肥料登记证(备案)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销售台账需如实记录销售肥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销售日期,购买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栽种作物及面积等相关信息。 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自肥料进货或售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异龙湖流域内测土配方施肥成果,综合耕地地力、种植作物、需肥规律、目标产量等多重因素,发布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引导肥料生产企业按照配方生产肥料、肥料经营主体应按照配方推荐销售肥料,指导农户按照配方购买肥料、使用肥料。

第八条 异龙湖流域内肥料使用者在购买肥料时应当查看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产品。

第九条 异龙湖流域内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和肥料产品使用说明,确定施肥品种、数量、时期和方法,合理使用肥料,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和地力衰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有关肥料安全、合理使用标准; (二)妥善保管肥料; (三)在肥料混施过程中,应注意不损失肥料的养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肥料使用事故。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通过专题培训、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快推广使用配方肥、有机肥、高效新型肥料等。

第十一条 对异龙湖流域内实施化肥减量行动、自愿使用商品有机肥、生物肥、配方肥等有助于减少化肥使用量、改善生态环境的新型肥料使用者,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 依法规范异龙湖流域内肥料流通市场,严把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关。鼓励推行“刷卡”或“扫码”等方式购买肥料,通过识别主体信息系统自动匹配需购买肥料产品及数量。支持肥料经营门店配备身份识别、销售POS 终端,探索建立自助购肥新模式。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对异龙湖流域内肥料经营、使用的监管,加大肥料商品质量检验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场主体,按照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归集并记入其名下,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列入公示“黑名单”,实现跨部门信用约束,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异龙湖流域内肥料销售、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异龙湖”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使用肥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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