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 县小空山水库小海子水库至炉房水库 水系连通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的通知马树镇、炉房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搬迁安置局:
《巧家县小空山水库小海子水库至炉房水库水系连通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 0 2 2 年 1 月 7 日巧家县小空山水库小海子水库至炉房
水库水系连通工程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巧家县小空山水库、小海子水库至炉房水库水系连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三库连通工程” )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 0 2 0 〕 1 7 3 号)、《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 2 0 2 0 〕 2 0 3 号)等文件规定,按照三库连通工程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范围涉及巧家县马树镇草皮地村草皮地、仓房、老棚子村民小组,炉房乡炉房社区白泥、斗伍、油房村民小组和巧家县国有林场的部分土地。土地征收的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等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工程设计和实物调查成果,三库连通工程永久用地共 3 块 0 . 1 9 3 6 公顷,具体为:
(一)隧洞进口竖井平台占地 0 . 1 1 1 1 4 公顷,属巧家县国有林场所有(用材林);
(二)隧洞出口占地 0 . 0 1 1 8 2 公顷,属炉房乡炉房社区斗伍村民小组旱地;
(三)隧洞出口占地 0 . 0 7 0 6 4 公顷,属巧家县国有林场所有(用材林)。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巧家县三库连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民生水利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永久用地)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中,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干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 0 2 0 〕 1 7 3 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1 、附件 2 )。
(二)临时用地
1 . 临时占用耕地参照巧家县耕地统一年平均产值,按照“ 占 1 年补 1 年” 的原则(期限不超过 4 年),再支付 2 年的土地熟化费。即:三库连通工程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费 =(土地使用年限 3 年 + 2 年)× 3 3 6 8 元 / 亩=1 6 8 4 0 元 / 亩。
2 . 临时用地占用其他地类的,按照相应地类区片综合地价的 6 0 % 进行一次性补偿,使用期限不超过 4 年,具体补偿标准祥见附件 1 、附件 2 。临时用地补偿严禁按照永久用地标准进行补偿。
3 .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本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和《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进行复垦。复垦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实调时的坐标放线统一组织退还。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耕地中的零星树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详见附件 3 ),补偿数据以实调成果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按巧家县统计部门核定的近三年的土地平均年产值 3 3 6 8 . 0 0 元 / 亩进行补偿,补偿数据以实调成果为准。
六、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1 . 坚持依法征收、尊重物权、以人为本的原则。
2 .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的原则。
3 .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即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以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发放给被征地集体或农户。
七、社会保障
因征地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照《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巧政办发〔 2 0 2 0 〕 1 6 号)和《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巧政办发〔 2 0 2 1 〕 1 7 号)规定执行。
八、相关要求
(一)被征地涉及乡镇、村(社区)、组、农户,应积极配合三库连通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各乡镇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抽调精兵强将,及时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提高征迁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和群众工作方法。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单位须持用地设计图、用地报件材料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认真落实征地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实物量调查过程及有关表册,由六方(建设单位、第三方测绘服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承包人)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及时兑付实物量补偿款,提供用地。
(五)施工单位严禁与村社区、组、农户私下协商用地,严禁超挖超占。
九、其他事宜
(一)本次征地巧家县人民政府授权马树镇、炉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本方案与其他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为准。
十、本方案由巧家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 土地补偿标准(马树镇)
2 . 土地补偿标准(炉房乡)
3 . 地上附着物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附件 1
土地补偿标准(马树镇)
附件 2
土地补偿标准(炉房乡)
附件 3
地上附着物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