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 省昭通市巧家县海坝( 240MW )光伏发 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老店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搬迁安置局: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海坝( 2 4 0 M W )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 0 2 1 年 1 2 月 2 5 日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海坝( 240MW )光
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 0 2 0 〕 1 7 3号)《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海坝( 2 4 0 M W )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海坝( 2 4 0 M W )光伏发电项目位于老店镇大岩洞村民委员会蔡家沟村民小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老店镇大岩洞村民委员会蔡家沟村民小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 . 5 6 1 4 公顷,其中农用地 1 . 3 6 1 4 公顷(草地1 . 3 6 1 4 公顷),未利用地 0 . 2 0 0 0 公顷,以《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海坝( 2 4 0 M W )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海坝( 2 4 0 M W )光伏发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中,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 0 2 0 〕 1 7 3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详见土地补偿标准表)。
五、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以土地补偿标准表为准。
六、安置方式
该项目用地涉及农业人口 9 3 人,需安置劳动力 6 1 人,具体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进行,即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集体或农户,将满足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七、社会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 2 0 1 9 〕 1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昭政发〔 2 0 0 9 〕 4 9 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巧政办发〔 2 0 2 0 〕 1 6 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巧政办发〔 2 0 2 1 〕1 7 号)规定,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 . 3亩、年满 1 6 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 0 . 3 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每亩增收不低于 2 0 0 0 0 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照“ 先保后征”要求,由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社保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以上安置保障措施,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涉及的村、组、农户,应积极配合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海坝( 2 4 0 M W )光伏发电项目土地征收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严禁将征地补偿费用挪作他用。否则,将严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坚持依法征迁,和谐征迁,平稳征迁的原则。
(四)坚持执行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价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县人民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乡镇实施的原则。
(六)坚持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程序合法,运作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
(七)本次征地由巧家县人民政府授权老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本方案与其他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为准。
九、本实施方案由巧家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土地补偿标准表附件
土地补偿标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