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怒政发〔2021〕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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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怒政发〔 2021 〕 46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州级有关单位:

现将《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为依法稳妥推进我州企业破产和 “ 僵尸企业 ” 处置工作,切实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州人民政府和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建立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 “ 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 ”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成立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法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信访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怒江银保监分局、人行怒江中支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政府办公室。

二、工作机制

(一)书面函告机制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要指导管理人书面告知各成员单位关于破产案件情况。成员单位在接到告知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应缴纳税、费、罚款等债权,并协助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个别协调机制。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特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时,由法院、管理人与该成员单位进行个别协调。

(三)联席会议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宏观层面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筹汇总提出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筹备、组织协调会议和联席会议;办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州法院: 统筹汇总提出法院在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指导、协调全州法院系统推进联动机制相关工作。

(三)州发展改革委: 指导、协调各部门联合进行 “ 僵尸企业 ” 的处置工作,积极稳妥推动 “ 僵尸企业 ” 退出。

(四)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牵头指导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配合做好 “ 僵尸企业 ” 的处置工作。

(五)州公安局: 积极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

(六)州司法局: 将《破产法》列入八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按“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业家、企业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七)州财政局: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指导国有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安排州属国有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专项经费,用于解决州属国有企业无产可破 “ 僵尸企业 ” 的破产审判启动。

(八)州人社局: 研究制定破产企业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等破产企业处置中相关业务的政策和流程,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工作。

(九)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破产企业土地处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落实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处置、登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

(十)州生态环境局 :做好破产企业涉及的环评等变更手续,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继承使用等政策。

(十一)州市场监管局: 进一步落实简易注销政策,提高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效能;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信息公示、工商信用修复等方面的问题,为管理人履职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保障;配合开展 “ 僵尸企业 ” 的处置工作。

(十二)州信访局: 做好涉破产企业的利益诉求类信访工作。

(十三)州医保局 :按有关政策,核算破产企业拖欠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数额。

(十四)州税务局: 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法依规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研究破产重整企业的税务修复问题,促进企业依法退市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继续经营。

(十五)怒江银保监分局: 配合开展 “ 僵尸企业 ” 的处置工作,打击逃废债行动;配合开展对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

(十六)人行怒江中支: 研究制定破产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修复政策,支持企业破产重整;配合开展“ 僵尸企业 ” 的处置工作,打击逃废债行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应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动机制联络员,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代表所在单位参加日常协调工作。

(二)强化全程协调。 联动机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协调阶段。事前指相关部门在处置企业破产和 “ 僵尸企业 ” 过程中,发现需要启动联动机制进行预估预判、司法建议的情形;事中指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并妥善处理问题;事后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相关善后问题或衍生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三)积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协调解决破产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产业调整、社保费用、税务办理、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附件: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

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国庆 州委常委、副州长

副组长:杨运恒 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何雪涛 州政府副秘书长

尹相禹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瑞鹏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吕宝华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杨 智 州公安局副局长

谢冬云 州司法局副局长

和育肖 州财政局副局长

周相君 州人社局副局长

段德荣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魏国强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罗新宏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熊美庆 州信访局副局长

丰耀军 州医保局副局长

鲁绍华 州税务局副局长

肖丽平 怒江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王志雄 人行怒江中支副行长

办公室主任由何雪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江丽飞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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