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人 民 政 府
办公室文件
墨政办发〔2021〕95 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驻墨单位:
现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12 月15 日附件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 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 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本行政区辖区内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预防接种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卫健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常规管理和监督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疫苗供应、冷链管理、咨询服务、疾病监测、接种质量评估、效果监测、接种率调查等工作。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政策的宣传、流动儿童通知、接种、登记和资料上报等工作。各级卫生、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 全县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县疾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各个私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儿童居住地迁移时,应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的儿童,原预防接种证、卡有效;对无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
第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第十条 实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县卫健部门与教体部门建立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机制。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接种单位补证。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二条 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管理,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权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A群疫苗、乙脑疫苗、流脑AC 群多糖疫苗、甲肝疫苗、白破二联疫苗,以及省级以上卫计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和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接种和群体接种的其他疫苗。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做好下次接种的预约工作,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 实行春、秋季疫苗查漏补种活动。每年4 月和9月为预防接种查漏补种月,预防接种单位应开展适龄儿童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并将查漏补种情况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六条 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防接种时,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采取救治措施,积极妥善处置,保存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对辖区流动儿童聚集地区至少开展1 次接种率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卫健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其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免疫规划规定,未完成流动儿童免疫规划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开展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擅自收取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费用或擅自提高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