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政办发〔2023〕79 号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赎买(回)国有人工商品林承包、租赁、借山造林林木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梁政办发〔2023〕79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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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梁政办发〔 2023 〕 79 号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赎买(回)

国有人工商品林承包、租赁、借山

造林林木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梁河有关单位:

《赎买(回)国有人工商品林承包、租赁、借山造林林木资源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 年 11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赎买(回)国有人工商品林承包、租赁、借山 造林林木资源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荒山承包、租赁、借山造林经营活动,进一步提升国有荒山承包、租赁、借山造林的森林质量,提高全县森林覆盖率,增加森林蓄积量,构建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国有林森林生态系统,推动梁河国有商品林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梁河县 2023 年促进乡村振兴国有人工商品林资源资产综合利用开发项目实施,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背景

根据《梁河县 2023 年促进乡村振兴国有人工商品林资源资产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为更好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林草产业发展,实现资源资产合理配置,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并将梁河县国有人工商品林资源资产盘活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同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初步筛选国有林承包、租赁、借山造林共签订合同 72份,面积 24357.25 亩,其中:未到期的 66 份、面积 22916.15 亩,已到期的 6 份、面积 1441.1 亩。未签订合同群众自发造林的暂无统计,实际面积以现地核实为准。 72 份合同中,与梁河县林业局签订 22 份、面积 13322 亩,与四个国有林区林管所签订 50 份、面积 11035.25 亩。

三、目的意义

通过制定赎买(回)方案,由林业和草原局、国控集团有偿收储 1989—2011 年期间经营者以承包、租赁、借山造林的方式向林业局或林管所签订合同所造的人工商品林资源和林农自发占用国有荒山所造的人工商品林资源。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梁河县 2023 年促进乡村振兴国有人工商品林资源资产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涉及的林地范围,不能作为其他使用。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原则。 《梁河县 2023 年促进乡村振兴国有人工商品林资源资产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属我县 2023 年重点经济建设项目,承包方要树立为梁河经济建设添砖加瓦的大局意识,服从建设需要,服务于梁河经济建设,不得因一些不合理的因素阻挠该项目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承包国有林地的剩余年限收回及林地上附着物赎买,以合法合规调查认定数据为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整数量。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涉及林地及林地附着物数量的测算及评估,必须遵循科学的计算方法,依法实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坚持法理相融原则。 对于未签订合同而造林已成为历史事实的林地,可参照该地块相邻或者距离最近的地块所签订合同股成分配计算。若相邻或者距离最近的有多个地块,该合同的执行经营者分成靠低不靠高。

六、处理方式

(一)合同到期的地块

1. 林种属人工商品用材林的,经营者按林木采伐政策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林木采伐完毕后,林地统一收归国有管理。

2. 林种属经济林的,经营者按合同期限当季采摘完毕后统一收归国有管理;如不按合同期限履行,视为放弃。

3. 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前期所产生费用纳入林木采伐成本。如:林木采伐设计报告、林木价值评估报告等费用。

4. 林下经济作物,给予经营者 6 个月的延长期限,用于处理林下经济作物;如经营者不按延长期限处理林下经济作物的,视为放弃。

5. 林地内的附属设施,按合同期限搬离;如不按期限内搬离的,视为放弃。

6. 其他事宜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二)合同不到期的地块

1. 林种属人工商品用材林的,鼓励经营者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采伐完毕后,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统一收归国有。林木达不到采伐要求的,政府采取赎买方式对林木进行赎买,林地统一收归国有。经营者提出采伐的,需在 2025年 12 月 20 日以前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并对林木采伐完毕,林地剩余年限政府采取赎回方式对林地剩余年限进行赎回。

2. 林种属经济林的,按当年市场价值对经营管理的经济林进行赎卖。

3. 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前期所产生费用纳入林木采伐成本。如:林木采伐设计报告、林木价值评估报告等费用。

4. 林下经济作物,经营者自行处理,不进行赎买;经营者自行处理不了的,按有关规定解决。

5. 林地内的附属设施,对经营者附属设施进行适当补偿。如:管理用房,正式房屋等。

(三)自发在荒山荒地造林的地块

1. 群众自发种植的林木,由群众依法办理采伐手续。采伐所获得的利润,参照该地块相邻或者距离最近的地块所签订合同股成分配计算,若相邻或者距离最近的有多个地块,该合同的执行经营者分成靠低不靠高。

2. 林木所有者前期办理采伐手续所产生费用纳入林木采伐成本。如:林木采伐设计报告、林木价值评估报告等费用。

3. 林下经济作物,由经营者、管理者自行处理,不进行赎买;如经营者、管理者不自行处理的,视为放弃。

4. 林地内的附属设施,限期 6 个月搬离,限期内不搬离的视为丢弃物处理。

七、赎回(买)资金来源

方案涉及赎回(买)资金,使用该项目资源资产融资资金执行赎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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