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马政办发〔 2021 〕 227 号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马关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有关精神,着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优抚对象“病有所医”的目标。二、工作原则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原则,实行住院医疗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确保优抚对象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权益、医疗待遇不降低、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三、救助范围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1. 伤残人员(公职人员除外);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3. 在乡老复员军人( 1954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入伍并退出现役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 “两参”人员;
6. 60 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7. 60 岁烈士子女。
(二)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医疗救助
1. 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2. 门诊费用和药店买药费用;
3. 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凶杀、自残、械斗、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四、救助标准
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方式给予救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出国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个人医疗费救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单次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达到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按照自付部分费用的 80% 给予救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 40000 元。
(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医疗费救助标准
“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单次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达到 1000 元以上(含1000 元)的,按照自付部分费用的 80% 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 30000 元。
(三)其他优抚对象个人医疗费救助标准
60 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和 60 岁烈士子女,单次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达到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按照自付部分费用的 80% 给予救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 10000 元。五、所需资料
当年的出院结算发票原件、医保结算单原件(当年产生的医疗单据必须在次年 1 月 30 日以前提出救助)、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六、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向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附上当年的出院结算发票原件、医保结算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二)乡(镇、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无误后发放《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要根据审批表要求,从村(社区)逐级填报。
(三)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在申请上签署调查意见、调查人姓名和村(社区)书记(主任)意见、姓名并盖上公章后报乡(镇、场)退役军人服务站。(四)乡(镇、场)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上签署调查意见、调查人姓名和分管领导意见、分管领导姓名,并盖上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公章后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审批,并及时实施救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由乡(镇、场)统筹安排,在优先保障五类重点优抚对象(伤残人员、“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的情况下,做好 60 岁农村籍退役军人士兵和 60 岁烈子女的保障工作。(二)做好工作台账。各乡(镇、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要把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相关资料收齐,做好相关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确保准确无误,保存完整并归档。
(三)严禁为优抚对象出假证、不按规定审批医疗救助金。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马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同时废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马政办发〔 2009 〕 135 号)文件。

